『深圳市』孕妻遭公司辞退丈夫发帖维权 反被诉名誉侵权判赔5000元并公开道歉( 三 )
在今年1月的一审中 , 山东平度市人民法院认为 , 平度市公安局已对刘先生发布的侮辱马先生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 发布言论的微信群也已经注销解散 , 其侵害行为已经消除并得到制止 。 马先生的诉讼无事实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再者 , 刘先生之妻李女士与麒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 , 麒麟公司解除合同行为违法 , 马先生是麒麟公司副总经理 , 又是该行为的经办人 , 存在过错责任 。 由此 , 马先生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
马先生诉刘先生名誉侵权案中 , 一审法院驳回了马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 , 马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 。 后2020年6月17日 , 山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 。
二审法院认为 , 在该案中 , 刘先生在微信群内散播侮辱性言语 , 并要求大家帮忙转发 , “在微信中用语言或文字发布对不特定多数人可见的能够实现及时分享的信息公然侮辱、诽谤他人” , 可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 。 该行为客观上使他人对马先生社会评价降低 , 已造成其名誉受损 , 因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而在具体承担多少侵权责任上 , 二审法院认为 , 马先生认定的制止侵权产生的各种费用10000元并无证据予以证明而不予以支持 。 在精神抚慰金上 , 经综合考量判定金额为5000元 。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 , 刘先生应在媒体上向马先生公开道歉 , 并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
青岛中院判决刘先生公开道歉并支付5000精神抚慰金
“明明是公司单方违法解聘员工过错在先 , 当时发帖也是为了维权 , 我说的也都是事实 , 并且也没有点名道姓 , 为什么我还要支付他赔偿金?!”对于该判决 , 刘先生表达了不满 。
而对于此前李女士诉麒麟公司劳动纠纷及此次刘先生被诉名誉侵权一案 , 记者致电麒麟公司副总马先生 , 但电话接通后其称“与我律师联系”后挂断电话而未获回应 。
发文未“指名道姓”是否会构成侵权?
律师:需考虑称谓是否有特定指向性
按照刘先生所称 , 其发文并没有指名道姓 , 那未“指名道姓”是否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周冬平律师向红星新闻介绍 , 该案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一是非具体真实名字的“马副总”是否有特定指向 , 如公司或当地行业圈子里提及“马副总”是否会特定指向为马先生;
二是刘先生是否确有提及“草包”、“人渣”等词汇且这类词汇是否属于侮辱性言语 , “这其实是一种日常性对某一事件发表的情绪化语言 , 而法官在理解时也会有不一样 , 没有固定答案 。 ”
三是造成的影响如何 。 如果在公司或圈子里提及“马副总”是具有特定指向性的 , 则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 但这其中也要考虑看到信息的受众群体大不大 , 有多少人知道“马副总”就是马先生 , 以及其传播程度和传播范围以及传播时间的大小和长短 , “如果当初公安机关介入处罚时已经对贴文进行了删除 , 解散了微信群 , 那么影响可能稍小一些 , 当然最终还需区分看待 , 综合判断 。 ”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则认为 , 名誉指对特定民事主体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声望、形象等方面的社会性评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 应当根据行为人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 本案中 , 尽管刘先生称自己并未说过“人渣”、“草包”等字词 , 但如无客观证据予以推翻 ,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其道歉赔偿并无问题 。 另外 , 尽管没有指名道姓 , 但如果结合上下文能指向唯一、明确的对象 , 仍然构成侵权 。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实习生 方雨欣
受访人供图 编辑 李彬彬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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