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布( 二 )


(二)同为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 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 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对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 ”
七、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 , 应当通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归零 。 ”
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 , 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对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进行抵偿 。 ”
九、将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
十、将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等进行核查 。 ”
十一、将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
汽车|《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布
本文插图

此外 , 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 重新公布 。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装备工业一司
编辑:王子铭 梁晨
监制:邵素宏
【汽车|《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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