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债券违约竟牵出内幕交易:裙带关系提前获悉“危局”( 三 )


朱某申辩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认为证监局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不合理 , 对朱某处以罚款缺乏法律依据和合理性 。 由于朱某操作的3个账户均非其名下 , 且与账户资金来源和账户交易盈亏均无利益关联 。 朱某认为 , 即使账户有违法所得或非法避损 , 也不应认定为其本人的违法所得或非法避损;相应地 , 朱某也不应基于该等违法所得而被处以罚款 。
代他人操作是否能豁免于处罚?厦门证监局指出 , 根据《证券法》规定 , 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或“买卖该证券”即构成内幕交易 。 该条文并未针对交易账户归属、资金来源、利益归属不同 , 对行为性质及责任认定作出区别规定 。
在该案中 , 涉案交易系由朱某本人决策 , 因此无论涉案账户是否开立于朱某名下、账户资金是否来源于朱某 , 交易盈亏是否与朱某有关联 , 朱某作为内幕交易行为人均应当承担内幕交易违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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