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证券报|二度IPO的健之佳“挑战”信披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 )


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书很典型的显示了健之佳的“屡教不改”——2018年6月21日 , 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 发现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行为 , 6月22日随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 , 10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执业药师仍不在岗 , 查询电脑进销存系统仍销售处方药 , 因此依据相关法规做出上述处罚决定 。
那么 , 健之佳最新招股书中所称自查整改、上线远程审方系后 , 旗下药店为何仍然出现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并被行政处罚?结合药品销售上屡屡违法或违规 , 公司经营管理是否长期存在问题?为何又少报处罚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次数?
删除第三大股东配偶系前副厅级官员相关内容
少报处罚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次数之外 , 令人对健之佳信披真实性、完整性有疑虑的 , 还有最新招股书中将第三大股东王雁萍与强卫东的关系及强卫东过往履历删除 。
发行前持有健之佳股份15.02%的第三大股东王雁萍 , 曾经发生过股份由他人(即李莹)代持的情况 。 众所知周 , 代持通常发生在不便于直接出面持股的股东身上 。 该代持情况也被证监会发审委注意到 , 2017年的反馈意见中专门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李莹代持原因、王雁萍是否存在不适合做发行人股东的情形 。
健之佳2017年第二版招股书中 , 于是披露了王雁萍系云南省前副厅级官员强卫东配偶 , 强卫东2011年8月-2017年4月行政级别为副厅级 , 担任云南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 , 之后退休 。 此前的2003年11月至2011年12月 , 先后担任云南省玉溪市市长助理、云南省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处长 。 招股书强调 , 公司经营活动未在强卫东任职行政地区或职权管辖范围内 。
强卫东退休后不久 , 健之佳2017年5月10日签署首份上市招股书发起上市计划 , 5月15日报送了第一版IPO招股书 , 开启了首次IPO 。
至于代持原因 , 该招股书称系曾经的股东云南恒创分散2008年金融危机带来的经营风险 , 将持股转出 , 其中100万元出资额由王雁萍妯娌李莹代持 , 其余200万元出资额自持 。
而云南恒创系健之佳前身即健之佳有限2004年设立时的创始股东 , 当时出资额300万元、持股比例30% 。 2008年1月 , 云南恒创以240万元向王雁萍转让了100万元出资额 , 随后在5月又分别以240万元 , 向王雁萍、李莹各自转让100万元出资额 , 自此退出公司 。 招股书显示,云南恒创主业为智能建筑系统合成 。 企查查显示 , 王雁萍目前持股云南恒创88% 。
虽然健之佳称公司经营活动未在第三大股东配偶的任职行政地区或职权管辖范围内 , 但由于强卫东任职在云南 , 健之佳大本营和主要经营区域也在云南 , “瓜田李下”之嫌难以避免 , 甚至可能产生前副厅级官员配偶入股是否对公司IPO带了不利影响甚至成为健之佳2018年决定终止审查的原因之一的疑问 。
只字不提二度IPO前原股东曾起诉公司或董秘
大众证券报明镜财经工作室还注意到 , 2018年1月 , 健之佳主动申请终止IPO后 , 健之佳及公司董秘曾遭当时的部分股东起诉 。
健之佳首次申请IPO前的2016年12月18日 , 王雁萍与锦诚玺睿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将所持公司198万股份以每股25元的价格转让给杭州锦诚玺睿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锦诚玺睿”) , 套现4950万元 , 最新招股书称原因系王雁萍拟将部分股份变现 。
此外 , 2017年3月 , 锦千投资分别与叶向东、陆靖签订协议 , 分别将所持健之佳55.75万股份、55.75万股份 , 以每股25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两人 。 2019年5月9日 , 陆靖、叶向东与锦诚玺睿签署协议 , 两人将其各自持有的55.75万健之佳股份 , 以每股25元转让给锦诚玺睿 。 最新招股书称转让原因为叶向东、陆靖出于签署文件及投后管理方便 , 将所直接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锦诚玺睿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