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连宁:张志超的“我无罪本身证实你有罪”
杨连宁:张志超案的“我无罪本身 , 就已证实你有罪”
谁都知道 , “无罪推定 , 有罪靠证”的司法原则背后 , 是逻辑实证的形式科学原理;按照这一原理 , “我无罪则你有罪”——“我无罪却被定罪处罚本身 , 就已证实了冤案制造者有罪” , 早已成为一个普适全世界的基本司法原则 , 没错吧?而在本国 , “我无罪则你有罪”这一普适通用的司法原则 , 却远远不能普及 , 甚至难以推行 。 为什么?公权力渎职犯罪侵害私权利之后 , 往往重罪轻究 , 甚至有罪不究 , 有木有?譬如 , 央视最新报道的山东“张志超案”再审宣判无罪之后 , 采访人员前往采访原办案的公检法机关 , 不但不接受采访 , 甚至不得其门而入的尴尬 , 就是一例!谁都知道 , 任何无罪者被虚妄构陷 , 被关押处罚多年之后 , 冤情一旦洗清 , 其事实过程本身 , 就已经可以反推并反证出 , 当年办案的司法人员 , 具有失职、渎职犯罪的嫌疑 , 不是吗?仅举张志超案为例:原负责侦办的司法公职人员 , 涉嫌刑讯逼供 , 仅凭互为矛盾的证言与自证 , 未曾就尸检与现场体液、表皮细胞、毛发、指纹等进行提取和鉴定 , 作案时间地点存疑、有利证据被隐匿 , 乃至张志超招供的受害人衣服颜色与实际颜色不符 , 甚至受害女生是否被性侵本身都不确定 , 就一审再审 , 一判再判地关押处罚张志超15年之久 , 有木有?张志超冤案一旦大白于天下 , 仅仅靠国家赔付几百万善后 , 而不能按照“错案追究制度”去追究办案人员的失职渎职罪 , 请问?这怎么能够贯彻“有法必依 , 违法必究”的法理原则?又怎么能够贯彻“我无罪本身 , 就已证实你有罪”的普适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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