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黄之锋等无罪宣判与“反人类罪”的追究

香港黄之锋等无罪宣判与“反人类罪”的追究香港回来十九年 了 。 1997年回来以前 , 中英磋商的时候 , 说保持香港“五十年不变” , 这是香港回来以及制定《基本法》的前提和依据 。 前后对比 , 回来后究竟如何 , 应当由当地香港人说 。 有言道:冷暖自知 。 刚刚看了《黄之锋等4人无罪获释 法院:基本法赋予集会自由》欣喜 , 作如是记 。 香港年轻人的今天所作所为 , 为维护应当享受的生活 , 也是在为大陆民主宪政探路子、做榜样 。 要为他们加油吧 , 因为我们原为一体 。 以下援引一大段有深刻意义的文字:来源于凯迪社区之“猫眼看人”栏目《什么是法治?(最精辟、最权威的解释)》 , 胡梦吾是发帖人 。 17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说:权力不可私有 , 财产不可公有 。 否则 , 人类将进入灾难之门 。 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 , 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 , 除非法律许可 。 法治 , 是给公民以最充分的自由 , 是给政府以尽可能小的权力 。 法治社会的真谛在于:公民的权利必须保护 , 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制 , 与此背离的就不是法治社会 。 民主与专制的区别民主就是民众把官员分成两拨 , 让他们为讨好民众相互争斗 , 最后人民受益 。 专制就是官员把民众分成两拨 , 也让他们互相争斗 , 最后官员得利 。黄衡2016年6月8日黄之锋等4人无罪获释 法院:基本法赋予集会自由观察者网资料图:罗冠聪、黄之锋、陈伟业、黄浩铭原始标题:黄之锋等四人无罪释放 裁决官:《基本法》赋予人民集会自由文/李程两年前 , 罗冠聪、黄之锋、黄浩铭和陈伟业抗议中央发表“一国两制白皮书”游行后 , 在中联办门前焚烧“一国两制白皮书”道具 , 四人被控阻挠警方灭火 。 今天(7日) , 法院判决四人无罪释放 。2014年6月11日 , 黄之锋、人民力量内务副主席黄浩铭、立法会议员陈伟业 , 以及学联秘书长罗冠聪在中联办外示威抗议 , 并焚烧道具版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的白皮书 。 当局最终出动了灭火器灭火 , 灭火器见 , 四人行为被指涉嫌阻碍警方执行职务 。2015年7月17日 , 这四人面对“妨害公务”的控罪 , 出庭后 , 他们在法院门口示威 , 并再次焚烧“白皮书” 。 黄之锋还对媒体表示 , 当日游行“完全合法” , 没有占领 堵路 , 是次被拘捕是“出乎意料、匪夷所思” 。 罗冠聪则称 , 他于上周获警方告知 , 昨日会同时拘捕和起诉他 , 他对是次拘捕感到“相当惊讶” 。今天上午 , 此案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判 。 裁判官李绍豪在裁决时强调 , 《基本法》赋予人民集会自由 , 法庭相当着重此权利 , 但同时亦须确保集会时的公众安全 。 他 认为集会地点狭窄 , 聚集人士众多 , 示威人士当天燃烧物品体积大 , 警员是有灭火的必要 , 但各被告是否故意阻挠警员执行职务却存在争议 。这位裁判官指出 , 黄之锋确实用身体阻挡一名警长去路 , 但是阻挠行为 , 并没有引起警长的严重不便 , 故裁定黄之锋的行为未构成法律上的故意阻挠 。另外 , 裁判官虽认为黄之锋有刻意抢去一名警员的水桶 , 但后来该警员因被人群谩骂而不能继续执行职务 , 这不是黄之锋造成的 。 裁判官澄清 , 黄虽为公众人物 , 但不可凡事归咎于他 , 更何况他不是该次集会召集人 , 故裁定黄之锋全部罪名不成立 。至于罗冠聪当时站在黄之锋旁 , 但现场挤拥嘈杂 , 裁判官称无法推论罗是故意阻挠警长 。而黄浩铭和陈伟业的行为 , 裁判官则认为二人既不认识该警员 , 该警员又穿着便衣当值 , 佩戴的委任证又跟上衣一样深色 , 两人确有可能不知对方的警员身份 。 虽然该警员声称有呼喊过“正在执行公务” , 但他们有可能听不到 。 故两人亦可脱罪 。审讯发生插曲 , 于休庭期间 , 黄浩铭未有依时回庭 , 惹裁判官斥责:“是不是要出拘捕令呀?”黄浩铭于两分钟后急急现身返庭 , 向裁判官表示歉意 , 但裁判官下令罚款100元 。结案后 , 四人均申请取回诉讼费 , 其中聘用资深律师的黄之锋曾透露诉讼费超过3万元 , 另外黄浩铭申请诉讼费68.9元、陈伟业申请329.6元诉讼费 , 罗冠聪 则索500元诉讼费 。 但裁判官指不能对黄之锋当日的不当行为视而不见 , 认为他明知警员身份而故意做的 , 不批准黄之锋的诉讼费申请 , 其余三人则获批 。至此本案以四人无罪释放结案 , 他们也在Facebook上弹冠相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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