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多次与未满14岁女生发生性关系被判7年

被告人舒某某与被害人小A系师生关系 , 两人于2018年11月份左右确定“恋爱关系” 。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2日期间 , 被告人舒某某明知被害人小A未满十四周岁 , 仍在被害人小A家中 , 多次与被害人小A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2019年9月12日 , 兴化法院以被告人舒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同时禁止其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 。 被告人舒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2019年12月16日 ,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 严重损害儿童权益 。 本案被告人舒某某已娶妻生子 , 却利用教师身份 , 博取被害人的好感并与之建立所谓的“恋爱关系” , 并与其发生性关系 。 被告人舒某某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 理应做模范守法的典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表率 , 应当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 其所作所为严重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 , 极大地伤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 严重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 , 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 应依法从严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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