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被4名男生侵害,就这么划上句号了?
5月27日下午 , 陕西蓝田县一小学教学点课间休息时 , 4名男生将一名13岁女生拖到男厕所实施侵害 。 6月6日下午 , 蓝田县委宣传部就此事做出情况说明 。 说明指出 , 因涉事男学生未满14周岁 , 不够立案条件 ,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 目前4名男生已送工读学校;教学点负责人被撤职;镇中心学校分管安全的副校长以及涉事年级主任、班主任受到行政警告处分;镇中心学校校长被诫勉谈话 。 受侵害女生正在接受心理辅导 , 准备转学 。 (6月6日 澎湃新闻)从蓝田县委宣传部介绍的情况来看 , 有关部门对侵害事件中的涉事者、相关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受害女生也得到较为妥善的安排 。 这起较为恶性的侵害事件似乎得到了圆满解决 。 因此 , 蓝田县委宣传部呼吁 , “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考虑 , 希望社会各界不要再关注报道评论此事 , 让孩子尽快步入正常生活 。 ”事件处理表面看起来一切圆满 , 县委宣传部的呼吁似乎也合情合理 。 但总觉得有些不对劲 。 一起恶性侵害事件 , 就因为涉事者不满14岁 , 就这么轻飘飘处理并划上句号了?大家不禁要问 , 涉事者及其家庭付出了什么样的代价?受害者身心创伤该如何医治与补偿?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否得到了弘扬?这样的处理结果真的能平息“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蓝田县委宣传部呼吁“社会各界不要再关注报道评论此事” , 其心情能够理解 , 毕竟谁也不愿意让自己陷入舆论的旋涡 。 但大家“关注报道评论此事” , 不是大家不明事理 , 故意多事 , 要与涉事地为难 。 也不是大家不懂“未成年人保护” 。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 “保护未成年人 , 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 “社会各界”“关注报道评论此事” , 正是履行法律赋予的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的具体体现 。 如果“社会各界”对此视而不见 , 不闻不问 , 才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 同时 , “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恰恰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力武器 , 是呵护他们健康安全成长的坚实铠甲 。 被侵害女生“步入正常生活”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维护和保障 。4名男生侵害一名女生 , 事件的性质是恶劣的 。 因为涉事者都是未成年人 , 依法受到保护 , 因而对他们的处理也只能这样了 。 因为事件发生在学校 , 一批相关人员依规受到处理 , 似乎也说得过去 。 其中最大的疑问是 , 作为涉事者监护人的父母 , 在事件中 , 他们表现了何种姿态?承担了何种责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 大多跟父母的监护责任脱不开 。 自己的孩子闯下了那么大的祸 , 作为父母不能置之事外 , 一声不吭 , 仿佛什么事也没有发生 。 从情理上来说 , 事件发生后 , 涉事者的父母应该有个姿态 , 主动向受害者及其家庭赔礼道歉 , 同时积极协商补偿 。 如果受害者受到的心灵创伤比较大 , 还应该主动将受害者送医 , 接受心理治疗 。 从法理上说 , 虽然依据现有法律 , 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后 , 涉事者及其父母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 但根据法律规定 , 未成年人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 , 由监护人进行赔偿 。 因此 , 涉事者监护人要积极履行赔偿责任 , 于情于理于法都必须这样 。对女生被侵害事件 , “社会各界”不必进行炒作 , 但可以持续关注 。 持续关注 , 可以让事件得到合乎法度又合乎情理的圆满处理 。 还可以引发社会对未成年犯罪的关注与思考 , 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 能最大限度地惩恶扬善 , 维护和弘扬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红网作者: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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