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些行为的教师,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 )


二、违反法律法规 ,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论文、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背法律法规、道德伦理、政治原则和歪曲历史事实等错误观点 , 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 , 敷衍教学 , 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 将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 有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违反学术规范 。 违反学术良知 ,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 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学生就业、征兵入伍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工作中 , 违反回避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 , 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 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私自要求学生购买指定教学仪器、教辅资料或参加指定辅导培训 。
十、假公济私 , 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违规套取科研经费或教学经费;
十二、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
高校应建立健全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 ,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 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复核、监督的负责部门或组织 , 明确相应职责及处理程序 。
高校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学校有关部门应对决定受理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项)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
学校有关部门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 , 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
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 , 听取被调查教师陈述、申辩及相关人员意见 , 并告知被调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 , 应予采信 。 对拟给予降低岗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 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 , 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 , 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并明确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
学校将处理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jiangyb@gdedu.gov.cn 。
2.将意见建议寄送到: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广东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邮编:510080) 。
【有这些行为的教师,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2020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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