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懂法很可怕!68人的70套房就这样被骗走( 四 )


在实际操作中 , 他们会避开亲属在公检法机关工作的人 。 在京广金融服务外包公司一份员工考核的试卷中 , 有这样一道填空题:“哪些人群属于限制贷款人群?”标准答案是 , “黑户、公检法、福建人、高危行业” 。
选好作案目标后 , 这个犯罪团伙通过各种诱饵 , 引诱有资金需求的老人入套 。
“大部分被害人想对外投资 , 需要资金可是我手里没有怎么办 , 这个时候就有人来了 , 说您手里不是有房子吗 , 您的房子就是钱 , 您可以抵押您的房子 。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张钧介绍 。
此时 , 被害人会被林国彬团伙带到公证处 , 签署一系列法律文书 , 并由公证员进行公证 。 包括李淑惠签署的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房屋买卖的全权委托书等 。
事实上 , 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和《担保法》第40条都有关于禁止流押的规定 。 抵押房产借款时 , 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时还款 , 出借人也不能直接取得房产 , 而应通过法院诉讼来获得 。 通过上述法律文书 , 林国彬团伙绕过了这一规定 。
在林国彬的公司 , 警方甚至发现了部分被害人签署的空白文书 , 文书称:“如未按约定还款自愿放弃该房产及房产内所有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包括但不限于门、窗、家具、电器 。 ”
一旦被害人签下这些文件 , 林国彬团伙就找机会制造违约 , 一些人在约定的还款时间甚至找不到出借人 。 “电话刚开始关机 , 后来就停机 , 一查 , 房子被过户了 。 ”
为了过户老人的房产 , 林国彬团伙专门成立了5家空壳公司 , 李淑惠老人遭遇的北京保俶贸易有限公司就在其中 。 团伙成员拿着被害人签署并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 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过户房产 。 过户后 , 或是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 , 或是把房屋低价抛售给其他小额贷公司 , 甚至通过虚假诉讼 , 以借款人不能还款为名 ,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以此处置房产并占有房屋的差价 。
将房产变现的过程中 , 他们用暴力的手段进行清房 , 造成一些像李淑惠一样的老人无家可归 。 为了逃避法律制裁 , 团伙当中负责清房这部分人 , 表面上与公司毫无关系 , 但他们在私下形成相对固定的利益链 。 每到清房环节 , 这些人替林国彬出面完成 。
“他也是为了规避打击 , 尽可能地使这些涉恶因素的犯罪跟公司剥离开 。 ”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副总队长朱峰在接受北京时间采访时表示 , “套路贷涉黑涉恶犯罪 , 与传统的黑恶势力犯罪相比有很大的区别 , 从林国彬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 , 他是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 , 下面有不同的部门正常的运营 , 有实体 , 一般老百姓是很难从表现形式上予以识破 。 ”
林国彬在讯问过程中一度辩称:“他们找了我们了 , 跟我们借钱 , 拿房屋作抵押 , 那肯定是说白了 , 你不还钱我们就卖房子 , 这都说好了的 。 我认为我挺冤的 。 我公司这次出事 , 又有律师 , 又有警察 , 您说哪个不比我们懂法 。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孙振宇说:“民间借贷 , 出借人获取的是借款人支付的利息 , 但是林国彬真正的赢利点是在于出售别人房屋获得的巨大的价值 , 欺骗被害人签订这些合同 , 并且利用这些合同 , 擅自过户他人房产 , 这就是他跟正常的民间借贷的一个巨大的区别 。 ”
2019年4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意见》指出 , “套路贷”是为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 , 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 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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