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问题叠加,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新挑战( 二 )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法律,个人信息保护由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等共同组成,内容分散、未成体系 。因此,加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对于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迟日大对采访人员说 。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存在泄露风险问题,车捷建议,当收集信息的目的已经实现时(如疫情防控工作不再需要时),应分析已经收集和使用的个人信息的留存期限限制,同时满足疫情后期监测预警和存量数据保护的需求 。对个人信息进行必要的删除、清理或至少进行脱敏处理,避免非疫情防控的滥用 。 
对于“刷脸”带来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谈剑锋则指出,不管是个人用户还是企业,对生物特征数据的采集一定要遵循严格的安全策略和要求 。例如,尽量减少生物特征数据的使用场景,及时删除不必要的生物特征数据,避免集中数据存储方式 。自身安全性不高或不能为用户提供安全保护的单位更不能收集生物特征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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