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十二谭之第七谭:夫妻也要“财帛分”( 二 )
从民法典这条新规来看 , 有两大重点值得高净值人群关注:一是共意共债 , 即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借的债 , 无论是事前签字还是事后追认 , 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共用共债 , 不管是一方借的债 , 还是双方借的债 , 只要借的钱用在了家庭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生产经营 , 这样的债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 比如丈夫做生意开公司因为生产经营所借的债 , 而丈夫作为公司股东对债务签字作连带担保 , 这笔担保之债很可能也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
主持人:相比之前您办理过的一些纠纷案件 , 该法条填补了哪些漏洞呢?
河南省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民:在以前的案件中 , 有些夫妻一方用个人名义举债 , 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经营 , 但夫妻二人为逃避共同债务 , 办理离婚手续 , “假离婚真逃债” , 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意即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即为夫妻共同债务 , 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 该条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假离婚真逃债”的漏洞 , 但是却让很多无辜的配偶一方背负了莫名的巨额债务 , 他们对债务不知情、更没有因此受益 , 仅仅因为婚姻关系 , 就要为夫妻关系另一方分担债务 。
以实践中常见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例 。 夫妻一方欲向他人借款10万元 , 出借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同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 , 该10万元借款到期后由夫妻共同偿还 , 该做法即为“夫妻共债共签” 。 如果只有夫妻一方签字 , 事后另一方对借款一事表示认可的 , 该10万元也为夫妻共同债务 。 如果只有一方签字 , 夫妻另一方既没有签字 , 又没有事后追认的 , 但出借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将所借10万元用于该夫妻家庭生活 , 或者家庭经营 , 那么该10万元也为夫妻共同债务 。
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共债共签”包含了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 对债权人起到了保护作用 , 防止了夫妻“假离婚真逃债”、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 。 另外 , 夫妻双方没有“共签”的 , 债权人如果认为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 则负有对该债务用于家事和家庭经营的举证责任 , 这样则有利于保护不知情的夫妻一方 , 做到了公平公正 , 体现了司法正义 。
■背景资料
“借条上没有妻子签名 , 法院为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丈夫生前借款16万元 , 妻子被诉还款”……夫妻债务引发的纠纷 , 一直是个热门话题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通报 , 夫妻离婚涉及共同债务的纠纷时 , 男方在外举债并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占七成多 , 这其中有一部分并不存在“夫妻共债”的事实 , 婚姻关系中的女方存在较大的“被负债”风险 。
【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十二谭之第七谭:夫妻也要“财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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