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 爱建信托诉讼提前还款 部分涉及对象曾被裁定 “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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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 上述公司也曾与民生信托产生过纠纷 。
民生信托曾与隆维畅签署债权回购协议 , 又分别与三盛地产、陈建铭和陈艳红、陈立军等签署保证合同六份 。 回购协议约定 , 当隆维畅或债券发行人三盛宏业发生名下的重大资产涉及到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 或被采取查封、扣押、监管或其他强制措施等情况的 , 民生信托公司有权要求隆维畅回购全部标的债券 , 隆维畅应于民生信托要求的回购日支付全部回购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或款项等 。 隆维畅不履行到期债务 , 或违反主合同任何其他约定等情况 , 民生信托有权通知保证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强制执行等 。
回购协议和保证合同签署后至2019年10月12日 , 三盛宏业、三盛地产、陈建铭等借款人和保证人已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涉及重大诉讼或被列为被执行人 , 且资产已被冻结 , 民生信托于2019年10月12日向隆维畅、陈建铭等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履行回购义务通知书》 , 要求其履行回购义务和保证义务 。
2019年12月26日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证债权裁决书称 , 民生信托向隆维畅索要债券回购价款12.29亿元及2019年10月12日到2019年10月15日的违约金人民币491万元 , 三盛地产、上海海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大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明港投资有限公司、陈建铭、陈艳红、陈立军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 申请人民生信托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要求上述公司及个人承担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公证费用人民币25万元 。
但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 被执行人隆维畅、三盛地产、陈建铭、陈艳红、陈立军等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 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 随后该执行程序终结 。
信托 爱建信托诉讼提前还款 部分涉及对象曾被裁定 “无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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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之前法院对隆维畅等做出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是否会对爱建信托本次诉讼产生影响 , 某信托公司法务向财联社采访人员分析 , 在爱建信托的诉讼中 , 有抵押担保可以执行抵押物 , 同时爱建信托享有优先受偿权 。 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无财产可供执行" , 应该是因为被执行人名下资产做过抵押 , 因此无法被执行 。
在更早的2019年12月7日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也发布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 被执行人中就有三盛宏业、三盛地产、中昌海运、陈建铭、陈立军、陈艳红 。 但在此次执行过程中 , 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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