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检察院|全市首例中药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兰陵县检察院|全市首例中药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20年5月27日 , 由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全市首例中药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后全市第一起药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兰陵县检察院|全市首例中药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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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开庭现场
判决结果:
兰陵县人民法院支持我院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 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军犯销售假药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军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64660.01元;判令被告人刘某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召回已销售但尚未使用的假药并予以销毁;判令被告人刘某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兰陵县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

兰陵县检察院|全市首例中药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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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 , 孙德茜检察长列席县法院审委会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 , 被告人刘某军利用其经营的药店 , 多次从他人处购进总金额为50060.75元的假中药饮片予以销售 。 2020年2月28日 ,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军犯销售假药罪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同年5月21日 , 孙德茜检察长列席县法院审委会 , 重点就是否应判处惩罚性赔偿金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将已销售的假中药饮片召回等发表意见 , 双方就今后该类案件的处理达成了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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