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南史|赵匡胤:终结乱世的英雄,埋下隐患的祖宗( 二 )


开宝八年十二月 , 重详定《推状条样》 , 凡三十三条 , 颁于天下 。
赵匡胤之所以不断增删修改法律 , 就是想使制度日益完善 , 符合当时的情况 , 为后代打好基础 。
赵匡胤执政时期 , 同时也在完善执法机构 。 宋朝以前已经有刑部、大理寺这两个专门的执法机构 。 但是 , 赵匡胤依然担心这两个机构用法不当 , 在建隆三年的是时候又设置了一个:“别置审刑院” , 从而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 。 凡内外所上刑狱 , 刑部、审刑院、大理寺参主之 , 又有纠察在京刑狱 , 可以相审覆,… 。 四方之狱 , 则提点刑狱统治之 。 官司之狱在开封 , 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在诸司 , 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外则三京府司、左右军巡院、诸州军院、司理院 , 下至诸县皆有狱 。

小南史|赵匡胤:终结乱世的英雄,埋下隐患的祖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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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赵匡胤的对执法人员的选拔及奖罚
知州皆以文臣代之
因为读书出身的文官 , 毕竟通晓的法律知识比武将要多得多 。 同时 , 赵匡胤又开创京官知县的先例 , 京官掌握朝廷的法律比地方官强 , 这样有利于革除地方弊政 。
例如 , 据《九朝编年记载》 , 乾德元年六月 , 大理正奚与知馆陶县 , 监察御史王枯知魏县 , 屯田员外于继微知监清…… 。
在实施法律中 , 赵匡胤时刻关注着它的实行效果 , “建隆三年 , 令诸道、府依法断狱 , 毋得避事妄奏取裁 , 违者量罪停罚 。 ”太祖谓宰臣曰“五代诸侯跋息,多枉法杀人,朝廷置而不问,刑部之职几废,且人命之重,姑息藩镇,当如此也乃令诸州自今决大辟讫,,委刑部详覆之 。 ”
赵匡胤还经常勉励执法官员 , 开宝六年 , 以殿中侍御史拒野冯炳为侍御史知杂 , 判御史台事 , 上留意听断 , 专事钦恤 , 御史、大理官属尤加选择 , 常召炳谓曰“肤每读《汉书》见张释之、于定国治狱,天下无冤民,此所望于汝也 。 ”赐金紫以勉之 。
赵匡胤在推行法制中恩威并施 , 对有成效者予以奖赏 , 对违法官吏则严惩不贷 。
据《宋史太祖本纪》记载:
乾德元年四月,兵部郎中曹匪躬弃市,海陵、盐城屯田副使张蔼除名,并坐不法 。
乾德二年九月,周易博士奚与责乾州司户,库部员外王贻孙责左赞善大夫,并坐试仁子不公 。 乾德三年正月,吏部郎中邓守中坐试吏不当,责本曹员外郎 。
开宝元年九月,监察御史杨士达坐鞠狱滥杀,弃市 。
开宝三年三月,殿中承张顺坐先知颖州政不平,免官 。
开宝六年六月,雷有邻告宰相赵普堂吏胡赞等不法,赞等并杖,籍没 , 诏参知政事与宰相分知印、押班、奏事,以分普权 。
开宝七年八月,殿中压赵象坐擅税,除名 。
开宝八年二月,太子中允徐昭文坐抑人受物,除籍 。
赵匡胤在位期间 , 对执法公正严格的官员不吝惜官爵傣禄 , 而对于贪赃枉法者严惩不贷 , 这样赏罚分明的政策大大推行了他的法制思想 。
同时 , 赵匡胤还制定了许多“家法” , 以约束皇室、外戚、宦官 , 不使其乱政 , “其待外戚也 , 未尝少恩 , 然在内不得预政 , 在外不得真刺史 , 则无吕、霍、上官之祸 。 其于宦官也,未尝滥杀 , 然内侍官不得留后 , 虽有功不除宣徽 , 则无伯牙专态之祸” 。
从宋朝的基本法律到具体的法律法规 , 赵匡胤都十分重视 , 这为他依法治治国奠定了基础 , 基本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祖宗家法的制定 , 标志着赵匡胤法治思想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
三、赵匡胤的祖宗家法
第一、设官分职 , 分割事权 。
这是防范藩镇割据和武将专擅的重要措施之一 。 以宰相为例 , 过去是“事无不统” , 赵匡胤则把宰相的军政权力交枢密使掌管 , 而财政权由三司使分割于是宰相仅留下一般的行政权力了 。 同时 , 又设置若干个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和三司副使作为宰相、枢密使和三司使的“副” , 以削弱各部门长官的权力 , 这样 , “相”权分散 , 长官权力缩小 , 便意味着皇权的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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