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高利贷写进民法典!
5月28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 , 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 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值得关注的是 , 《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 , 也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明确对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 。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680条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 ,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 , 视为没有利息 。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 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 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 , 视为没有利息 。
此次的民法典草案对利率和“高利贷”的计算方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 为后面解释和调整留下空间 。
在商业银行 ,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私人贷方等各种贷款主体共存的格局下 , 不同的贷款主体类型和业务定位是不同的 , 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 。
对于小额信贷公司 , 融资租赁公司等非存款性放贷款组织 , 国务院已将《非存款性放贷组织条例》纳入到立法工作的计划 。
该怎么理解禁放高利贷新规 , 以下转载自法律公园(ID:lawyer992)的内容供参考:
近些年来 , 随着创业潮的兴起 , 民间借贷的口子放得有些太开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允许的36%
年利率 , 明显过高 , 可以说借款人以这样的高利率借款融资 , 无异于饮鸩止渴 , 从而造成很多社会问题 , 就有代表委员建议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降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 。
而最高院在2020年的立法计划中 , 明确表示在2020年底完成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规定 , 估计要对高利率下手!
而在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 从2019年10月21日起 , 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
放贷10次
以上 , 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的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 以非法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
,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那么 , 非法放贷究竟究竟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 ,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 扰乱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意味着最高可面临
15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违法所得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 , 或没收财产
可以说 , 昨天发布新规 , 就是高利贷的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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