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高利贷写进民法典!( 二 )





问:
之前放高利贷是否面临刑事处罚?


答:
新规不具备朔及力 , 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 , 10月21日起实施非法放贷行为 , 否则 , 将有大量的放高利贷的人或单位将面临刑事处罚 。



问:今后还能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吗?


答:以自有资金 , 不触及年利率36%的红线 , 还是可以继续放贷 , 但是 , 不能非法催收 。



附:新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 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 , 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 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 , 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 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 ,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 , 或者超越经营范围 , 以营利为目的 ,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 情节严重的 ,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 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 是指
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 , 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


二、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
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 , 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
,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 , 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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