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晓天下史|唐朝残疾人日子多“逍遥”?授田、减赋,国家还请人专门“护理”( 二 )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某些想要假冒三疾逃免赋税的现象 , 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性 , 使百姓信服 。 生活方面 , 配备侍丁:笃疾者是三疾中最为严重的 , 生活需要一定人员的帮助 , 唐代政府为笃疾者给配侍丁, 照顾笃疾者生活和日常起居 , 但是据史料考察 , 配备侍丁仅限于规定年龄的老年笃疾者 , 开元年间的《户令》及《唐律》 中可见“ 凡庶人年八十以上及笃疾给侍丁一人, 九十给二人, 百岁三人 。 ”
国家还会请人专门“护理”残疾人 。 平民年龄八十以上的笃疾者配备一名侍丁 , 九十岁以上配备两名 , 一百岁以上的配备三人 , 这也减免了老年笃疾者子女的负担 , 维持了老年笃疾者日常的生活 。 民间婚聘:古代民间婚聘时需要写婚书 , 唐律中明确规定民间婚聘时,在婚书和私约中必须申明三疾状况,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双方的知情权等 , 这样可以减轻人们之间的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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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赏赐、减刑 , 彰显社会人文关怀
封赏:“疾残”政策的实施 , 可以提高统治者的地位 , 维护其政治统治 。 例如 , 唐帝王在许多场合封赏天下时,在帝王即位 、改元 、加尊号、祭祀 、封禅 、行幸、巡守、立太子 、出征、平叛等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和庆典之时, 为显示皇恩浩大对各类特殊人群进行赏赐时, 往往也会赏及笃疾和废疾之人 , 也常常会赏赐到废疾、笃疾之人 , 鼓励其积极生活等等 。
这在一方面缓解了“疾残”人的负担 , 另一方面也提高了统治者的威望 。 刑罚方面 , 减刑、免刑:唐朝对于“疾残”人犯罪也给予减刑 , 唐律中规定废疾不合加杖,可纳财免杖,若的确无财,也可方免 。 《唐律疏议·名例·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中有云:“若老小及废疾, 不合加杖, 无财者放免 。 ”疏议曰:“谓以上应徵赎之人,若年七十以 上、十五以下及废疾, 依律不合加杖,勘检复无财者,并放免不徵 。 ”废疾之人犯流罪以下可以收赎,“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 ”
这是对于老幼废疾者的包容 , 这体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亲切关怀和社会的人文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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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佣关系写入律令 , 因工伤残者皆受保护
雇佣方面:保护受伤致残的受雇佣者 , 写进律令中为雇佣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唐朝时期的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 为了维护雇佣关系的秩序 , 唐律中也有保护民间雇佣劳作中受伤致残者利益的条令;《唐律疏议·诈伪》曰:“其受雇倩, 为人伤残者,与同罪;以故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 。 ”疏议曰 :“谓有受雇, 或被倩,为人伤残者,与自伤残人同罪,各合徒一年半 。 以此伤残之故,因而致死者,被雇倩之人,不限尊卑、贵贱, 皆减斗杀一等 。 若为祖父母、父母遣之伤残,因致死者,同过失之法 。 ”
雇佣别人导致被雇佣者伤残的话 , 雇主是要被判罪的 , 如果导致被雇佣的人死亡 , 那么雇主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 如果是将祖父母或父母派遣出去被雇佣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话 , 儿女的过失与雇主一样 , 都要受罚 。 这种法令在古代是极为先进的 , 同时也为近代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
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条法令维护了因工伤残者的利益 , 为这些因工伤残者提供了法律及后续生活的保障 , 同时这也体现了唐朝对于“疾残”人的定义与划分不仅指先天的疾残,也包括后天致残的情况 。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雇佣关系的发展 , 同时也促进了唐朝经济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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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疾残”政策融入日常 , 民本思想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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