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协助抓捕型立功之认定( 二 )
(二) 当场指认、辨认
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 , 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 , 也是协助抓捕型立功的情形之一 。 那么 , 虽存在提供地点等协助行为 , 但因客观原因未能抓获嫌疑人 , 从而未能完成当场指认、辨认 , 能否认定立功呢?
案号:(2017)川01刑终1248号
基本案情: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阎礼忠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王彪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 并带领民警前往王彪的住处对其进行抓捕 , 但因王彪当日不在家中未能完成抓捕 , 后民警前往王彪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
裁判观点:该份证据表明阎礼忠虽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 , 但并未完成现场指认王彪以及将王彪抓获归案等结果 , 不能认定为立功 。
200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第2款规定 , 被告人提供的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下落信息准确 , 实际协助到位 , 但因侦查机关措施不当或其他意外原因而未能抓获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 不构成立功 。 这就意味着 , 即使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立功的要求 , 但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未能抓获嫌疑人的 , 即使是侦查人员的“锅” , 也要由被告人来“背” 。 当然 , 实践中此种情形较为少见 , 上述案件中的客观情况较为常见 , 据此 , 法纳君以为 , 若在第一次带领侦查人员未能将嫌疑人抓获 , 在此之后侦查人员再次实施抓捕时 , 被告人可以机智地要求侦查人员将其带上 , 以便完成现场指认 , 否则 , 立功的机会就要错过啦??
(三) 带领抓捕
带领抓捕是指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 是最典型的协助抓捕型立功行为 , 那么 , 带领对象不是司法机关而是被害方时 , 是否能成立立功呢?
基本案情:某市发生一起强奸、抢劫案 , 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案发当晚 , 被被害人及其家属抓获后 , 带领被害人及其家属至同案犯裴某某暂住处 , 协助将裴某某抓获 。 经被害方报警 , 公安机关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 , 对于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带领被害人及其家属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裴某某的行为 , 能否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 存在争议 。 2009年12月 , 有关部门就此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
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共同犯罪嫌疑人带领被害方抓捕同案犯的行为 , 在同案犯被抓捕并被扭送司法机关的情况下 , 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 首先 , 共同犯罪嫌疑人带领被害方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 , 认定为立功符合立法奉意 。 其次 , 共同犯罪嫌疑人带领被害方抓捕同案犯 , 同案犯被抓捕并被扭送司法机关的 , 实质也是协助司法机关完成了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工作 , 且能在更大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 , 故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
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 , 协助抓捕型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 本案中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观点系对“到案后“这一条件的扩张解释 , 将立功起始时间界定为被告人因犯罪嫌疑被接触、约束后 , 此处“接触、约束”被告人的主体不仅仅是司法机关 , 也包括被害方、扭送群众等 。
(四) 提供秘密藏匿信息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 属于协助抓捕型立功 , 对于提供同案犯藏匿地点的行为 , 是否能认定为立功?
案例1:《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720号——韩传记等抢劫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广涛被抓获后供述了王克明、张立胜在苏州市的大致藏匿位置 , 并提供了史新胜(王广涛在苏州联系的同乡)的手机号码 。 由于其在苏州的时间不长 , 不知道王克明、张立胜在苏州的哪个区 , 只知是在苏州汽车南站北边一条南北向大道的东边租的房子 , 有一个“汽车南站北”的公交站牌 。 其在公安人员的要求下第一次与苏州警方通电话 , 对方找不到其所说的地方 , 又先后打来三个电话 , 其接电话后告知他们先过高速大桥 , 之后到站牌 , 租房处离站牌二三百米 , 离公厕一百多米 , 门朝南 , 门牌号为25或75 。 公安机关称 , 王广涛归案后确实提供了同案被告人王克明、张立胜在苏州的大致藏匿位置 , 但该地点并不明确 , 公安机关并未因此迅速抓获同案被告人 。 后在苏州抓获王克明、张立胜主要依靠的是技术手段 。 公安人员在抓获王之前已经派人到苏州抓捕 , 并掌握了王克明、张立胜在苏州的大致藏匿方位 , 锁定了相关手机号码和排查区域 , 由此展开围堵、排查 。
裁判观点:王广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同案被告人藏匿地点的行为客观上缩小了排查范围 , 加快了抓捕进度 , 但依据现有的技侦技术 , 即使王广涛不供述也会抓住王克明和张立胜 , 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 故王广涛提供的线索并不属于侦查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线索 , 对于抓捕同案犯未起到必要的实质作用 , 不符合《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情形 , 不构成重大立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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