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碰瓷”如何根治?网络作品传播者须审核或标注( 二 )


谁标上水印谁就是作品的作者? 
“在网络中,只要你在某张图片上标有水印之类的标记,那么就推定你是作者,除非别人能找到相反的证据 。然而对于真实作者而言,如何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这在司法实践中,难度很大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正鑫向采访人员说,如果中间商“自命名”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在浩瀚网络世界中,真正的作者有多大的可能会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即便发现了,又有多大的可能能够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作者呢? 
在传统著作权体系下,作者通过创造、出版、发行、发表等外在形式发表作品,当发生争议时,比较容易确认著作权 。但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原稿或者创作过程通常是记录在数字设备中,上述过程不仅难以具体呈现,而且极易被毁损或者被复制,如此一来,权利推定的这种规则设计,就导致了反向排除的难度很大 。 
“署名的人就是作者 。在传统的传播格局下,这个推断规则是合理的 。”在丛立先看来,网络时代坚守这样的权利认定规则有几分不合理 。“特别是一些‘中间商’,对网络上的已有图片打上自己的标签,或者用数字技术进行标示,然后就可以对外宣称版权,这种类似于‘画地为王’的做法,存在着很大的道德风险 。” 
标上水印,就意味着对此享有著作权,也就成为维权的适格主体 。水印等标志之所以有如此高的证明效力,与一起案件有着密切关系 。 
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这起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后入选《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版) 。 
最高法认为,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因此,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 。 
在丛立先看来,“在当时的网络环境中,上述判决具有积极意义,只不过是后来有人恶意利用了这个规则 。” 
为“作品”“作者”正本清源 
混乱时刻,最高法再次对涉网络版权案件的审判思路释放强烈信号——对于照片作品的版权,该保护的坚决保护,不该保护的坚决不予保护 。 
视觉中国“黑洞事件”一周后,在2019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重申照片作品维权的司法审判要义——对于照片作品维权法律问题,应坚持法治原则,严格审查权利归属证据 。 
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指出,对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要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 。 
这样的强调,旨在摒除各地方法院在参照适用典型案例时的片面性和简单化办案倾向 。“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进而来认定权利的归属;对虚构版权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 。可以说,这两点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丛立先说 。 
司法的正本清源,还表现在对“作品”本义的阐述上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不论是摄影作品,还是美术作品、示意图等,一张图片之所以进入著作权法的视野,是因为其具备一定的艺术水准,符合“作品”的标准要求 。 
紧随最高法的这番表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发布《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6-2018)白皮书》 。在《白皮书》收录的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翻拍照片不享有著作权 。 
判决指出,对孔子画像图进行拍摄,无论何人、何时,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几无差异,尽管摄影师在拍摄中有所投入,但该劳动努力并不能体现出摄影师的个性创作,该拍摄过程和拍摄成果也不具有新的艺术性和审美意义 。据此,越秀区法院认为,孔子画像的摄影图片(翻拍照片)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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