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聚焦|“共有专利”不断出现,成科创板IPO“拦路虎” ?这些问题被发审委反复问询( 二 )


共有专利的审核重点
《科创板日报》采访人员梳理发现 , 在上交所对"共有专利"的审核中 , 共有专利权是否为拟IPO企业主要经营用专利 , 是否涉及核心技术的情况被重点关注 。
如对于孚能科技形成的四项共有专利 , 公司即被要求说明 , 前述四项专利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关系 , 还需说明 , 是否属于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中不可替代的核心技术 。
孚能科技解释称 , 上述共有专利应用了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 但不等同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 上述四项专利不属于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中不可替代的核心技术 , 但其中涉及的一项共有专利属于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中不可替代的核心技术 。
石头科技同样存在类似情形 , 2016年 , 石头科技与共有专利相关的米家智能扫地机器人收入为 1.8亿元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 98.58% , 不过此后前述比重逐年降低 , 至2019年1至6月 , 公司与共有专利相关的米家智能扫地机器人收入为 7.4亿元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34.82% 。
另外 , 拟IPO企业是否对其他共有专利权人存在依赖性 , 亦是上交所关注的焦点 。 实际上前述问题可以进一步被拆分为:拟IPO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研发能力;共有专利是否为主要为利用其他共有专利权人的资源、研发能力形成 。
如上交所对博瑞医药下发的二轮问询中 , 即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 , 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共有专利是否存在依赖 , 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依赖于共有专利或相关单位 。
对此 , 国枫律师事务所彭秀律师曾发文表示 , 就拟IPO企业是否对其他共有专利权人存在依赖性这一问题 , 需要从拟IPO企业的研发投入和具体用途、科研人员结构及具体薪酬等来判断其技术和研发的独立性 , 并通过访谈或者其他共有专利权人出具声明的方式来进一步确认 。
风险如何规避?
杨如意律师向《科创板日报》采访人员表示 , 拟IPO企业形成的共有专利 , 至少有三重风险 。
首先 ,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 , 专利权的共有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 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此时一方共有人完全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 自行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大量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 , 而其他专利权共有人不能对此加以限制 , 共有人之间可能形成恶性竞争 , 从而损害其他专利权共有人的利益 。
其次 , 《专利法》并未对专利权实施和许可的收益分配方式做出明确规定 , 如何在专利权共有人中分配专利权收益才合理、公平 , 处理不慎则很有可能落入诉讼的泥潭 。
再次 , 如果专利权共有人较多 , 或者共有人之间存在分歧 , 专利权行使既缺乏效率 , 也很容易陷入僵局 , "对于拟IPO企业拥有的共有专利 , 也可能因不具备专利权的完整使用权而无法对专利进行对外投资、转让、交叉许可、独占许可等 , 从而严重限制专利权的经济价值转化 。 "
对此 , 对于存在共有专利的公司 , 各共有专利权人之间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亦被上交所重点问询 。
国枫律师事务所彭秀律师在上述文章中称 , 拟IPO企业可以通过商业谈判的途径获得共有专利权的全部属权 , 若前述方法无法实施 , 则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拟IPO企业享有该共有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并承担相应专利权维持及专利权保护义务 , 其他共有专利人享有合理的经济补偿 。
实际案例中 , 博瑞医药的招股书披露 , 其与正大天晴、佳达医药等公司共有专利13项 , 其中公司已将12项专利权及所对应的生产技术独家转让于正大天晴或其全资子公司连云港润众 , 并由受让方以支付技术转让费和上市后销售提成的方式付费 。
若拟IPO企业既无法取得共有专利权的全部权属 , 又不能通过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协议享有共有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 则应当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共有专利权的实施、许可实施、处分、维持及保护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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