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没收赃物( 二 )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 , 人民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 , 依法判处罚金 。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 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的规定 , 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04000元 , 故依法判处罚金102000元 。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 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 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 , 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 ,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适当 , 予以采纳 。 虽然被告人黄某某系在校大学生 , 认罪态度较好 , 但其非法经营数额已达204000元 , 不宜适用缓刑 , 对其辩护人提出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 不予采纳 。
延伸评析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没收赃物】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 , 应当具备较高层次的文化水平 , 然而个别大学生追求享乐、喜欢攀比 , 忽视对精神追求的改造学习 , 导致价值取向扭曲、诚信意识淡薄 。 高校应加强教育 , 防范学生为了金钱走上犯罪道路 。 虽然被告人系在校大学生 , 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一旦实施了犯罪行为 , 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 , 还将被开除学籍 , 可谓代价沉重 。 仁怀市作为贵州茅台酒的产地 , 近年来随着市场行情的不断上涨 , 贵州茅台酒带来的交易利润有着很大的诱惑 , 不少在校大学生也开始参与贵州茅台酒的经营 。 由于缺乏对侵害知识产权可能承担刑事的意识 , 少数大学生因参与制售假冒贵州茅台酒被判处刑罚 。 希望本案能对大学生们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 同时也是给高校一个鲜活的法治教育警示案例 , 以此增强大学生们的法治意识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假冒
假冒 , 词语 , 拼音:jiǎmào , 解释为指以假充真;冒用其它商品牌名 。 语出《魏书·李安世传》:三长既立 , 始返旧墟 , 废井荒毁 , 桑榆改植 , 事已历远 , 易生假冒 。
判处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没收赃物】判处 , 谓法庭依照法律对触犯刑律者的审理和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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