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阿云案看宋朝文明

宋神宗时京东路登州有一名叫阿云的女子 。 阿云与农夫韦阿大有婚约 , 因母离世服丧未嫁 。 一日阿云砍韦阿大十余刀 , 断其一指 , 县尉质询时阿云供认不讳 。 这起案件的案情比较简单 , 事实认定清楚 , 不想此后在朝堂上却引起了轩然大波 。 现在让我们随着阿云案的进展走进宋朝吧 。阿云涉及的罪名有两条 , 一是十恶条 , “恶逆 ,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 , 杀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二是谋杀条 , “诸谋杀人者 , 徒三年;已伤者 , 绞;已杀者 , 斩 。 ”不管是哪条 , 阿云看起来都难逃一死 。 (关于第一条 , 今天韩国与台湾地区的刑法中仍然保留着“杀害尊亲属罪” , 量刑比一般的杀人罪为重) 。由于县一级的法庭只能审理民事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 无权对阿云案作出判决 , 所以案子移送到了州一级 。 当时的登州知府许遵可不是一般人 , 他本是明法科出身 , 曾任大理寺详断官 , 是一名具有法科知识背景与司法实践经验、深谙法理的士大夫 。 许遵首先推翻了十恶罪 , 因为服丧时期禁止结婚 , 所以阿云与韦阿大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 然后许遵认为阿云有自首情节 , 按律法可减刑 , 因此判处阿云脊杖二十 , 配役一年 。 为什么许遵认为阿云是自首呢?因为县慰相当于现在的刑警 , 没有审判权 , 阿云在审判前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 , 应当算为自首 。这里多说几句 , 如果阿云不认罪又会如何呢 , 会被曲打成招吗?一般也不会 , 因为当时从地方到中央都有两套审判机构 , 并且法律赋予了罪犯三次上诉的权力(南宋时增加到五次) , 执法方和审判方联合做案风险很大 , 容易引火上身 。 宋朝已经从制度的设计上预防了司法人员的腐败 。许遵的判罚在登州的法官中有反对的声音 , 所以此案跳过了路一级的提刑司 , 直提上报到了中央的审刑司和大理寺 。 审刑司与大理寺复审了阿云案卷宗之后 , 共同推翻许遵的的判决 , 他们依照法律条文认为谋杀已伤不在自首之列 , 按律当绞 , 然后提请神宗作出最后的裁决 。神宗同意了大理寺与审刑院的判决 , 但他运用了自己的特权赦免了阿云的死刑 , 判阿云流放远方州郡 , 编入当地户籍 , 为官府作役 。 这个量刑 , 与许遵的判决结果是比较接近的 。 也就是说神宗在法理上认可了大理寺与审刑院的意见 , 而在量刑上照顾了许遵的意见 。如果事情到此为止 , 阿云案可能不会在历史上留迹 。 虽然对阿云的审判已经结束了 , 但阿云案引起的风波才刚刚开始 , 接下来的是许多大人物登场 , 围绕着阿云案唇枪舌战 , 煞是精彩 。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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