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玉东代表:建议将伴侣动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史玉东代表:建议将伴侣动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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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采访人员闫晶晶)当前 , 动物类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野生动物 , 那么猫犬等伴侣动物的保护是不是也可以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创新部营养研究高级经理史玉东关注到了此事 。
史玉东表示 , 在动物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 除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 , 非法交易、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外 , 还有毒杀、屠宰、食用、遗弃、虐待家养和流浪的伴侣动物等 。 相比野生动物保护已经引起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 伴侣动物的保护明显薄弱 , 不足以预防人畜传染病的传播 , 同样危害人类身体健康、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 。
“特别应当引起警惕的是 , 虐猫虐狗日益组织化、低龄化 , 一些人通过网络传播宣扬暴力文化 , 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 虐待动物的经历很可能诱发、滋生未来的暴力犯罪 。 ”史玉东说 , 我国法律反对和禁止施行和传播各种暴力行为 , 但实践中许多虐待和虐杀动物以及传播相关内容的行为未被立案查处 , 未受法律规制和处罚 。 其原因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明确将虐待和虐杀动物一类行为视为法律所禁止的暴力 , 也没有明确规定与此相关的内容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暴力信息 。
“检察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防治动物保护方面的公益损害 。 ”史玉东提出 , 应当把握全国人大常委会推进公共卫生领域立法工作的有利契机 , 积极稳妥探索拓展动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 为立法完善提供实践依据 。
【史玉东代表:建议将伴侣动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他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指导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过程中 , 一并关注涉及伴侣动物的公益侵害及其危险 , 结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法定领域以及公共卫生、互联网、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拓展 , 全面、系统保护动物安全 , 进而更好地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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