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中级法院安龙法院:“奇葩”盗窃惯犯屡教不改 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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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中级法院安龙法院:“奇葩”盗窃惯犯屡教不改 终获刑】
庭审现场
摩托车惯偷屡教不改 , 使人民群众的财产遭受损失 。 日前,安龙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 , 被告人吕某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据悉 , 2019年9月30日晚 , 被告人吕某华在安龙县洒雨镇新城某街道 , 用事先准备的螺丝刀和扳手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二轮摩托车头撬开 , 采取搭线的方式将摩托车盗走 , 途经安龙县响乐村324国道时因摩托车熄火遂丢弃路旁 。 10月8日晚 , 吕某华在安龙县响乐村某牛杂火锅店门口用上述方法将蒋某坤蓝色踏板车盗走 , 驶入西河村时觉得车身颜色显眼 , 恐被公安机关盯住 , 遂将车辆丢弃于路旁水井中 。 10月31日0时许 , 吕某华驾驶摩托车来到安龙县黄泥寨安置区欲盗他人车油箱内柴油 , 被发现后将作案摩托车、胶管和胶桶丢弃后逃离现场 。 凌晨4时许 , 来到6公里外的观音岩组用上述作案方法将宦某停在自家楼下的黑色二轮摩托车盗走 , 骑行十分钟左右觉得车子破旧 , 遂将该车骑回原处后离开 。 凌晨5时许 , 吕某华又返回黄泥寨安置区用螺丝刀和扳手将周某白色二轮脚踏车车头撬开采用搭线方式将车盗走 , 经相关部门认定周某被盗车辆价值为4480元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吕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认罪认罚 , 可从轻处罚 。 但吕某华系累犯 , 应当从重处罚 , 法院结合其盗窃数额、次数、手段及其累犯情节 , 根据被告人吕某华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 ,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岑云萍 张凤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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