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中级法院」普安:男子运输毒品349.5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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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 , 普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运输毒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 被告人周某书犯运输毒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 被告人周某书当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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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3日下午 , 被告人周某书在云南省昆明市呈贡新区云大附中附近跑“滴滴车”期间 , 一陌生男子拿了1块毒品海洛因和1300元现金给周某书 , 要求周某书将毒品放在身上 , 运输到安顺后接毒品的人会额外支付一定钱款给周某书作为报酬 。 当日晚上 , 周某书和牟某军(另案处理)驾驶周某书的汽车从昆明北收费站上沪昆高速 , 往贵州省安顺市方向行驶 , 1月14日凌晨3时40分牟某军驾驶车辆途经晴隆服务区 , 被在此开展查缉的民警当场查获 , 民警当场从周某书的腹部查获1块毒品海洛因净重349.5克 , 海洛因含量为32.37% 。
【「黔西南中级法院」普安:男子运输毒品349.5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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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法院一审认为 , 被告人周某书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毒品海洛因349.5克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 应按运输毒品罪定罪量刑 。 到案后 , 被告人周某书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 认罪认罚 , 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 普安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文/图 岑云萍 张凤利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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