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成都宠物犬打架秒变狗主人“互殴”,代价太大了!


如今 , 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
遛狗也成为了不少人的日常生活
狗狗之间互相厮打是常事儿
可处理不好 , 却成为主人之间的“武斗”
不仅贻笑大方 , 更是伤人违法

法治成都宠物犬打架秒变狗主人“互殴”,代价太大了!
本文插图

2018年5月初的一天傍晚 , 林先生和妻子一起牵着自家的柯基犬在小区外的人行道上散步 。 当他们路过王女士开的有机副食品店门口时 , 王女士饲养的泰迪犬突然冲到街上 , 对着林先生和他的柯基犬狂叫不止 , 两只狗厮打在一起 。
林先生心疼自己的爱犬 , 就指责副食店的王女士 , 让她看好自家的狗、栓好狗绳 , 谁知王女士却称自家小狗“体型小 , 怎么欺负你家的狗” 。 爱狗心切的双方因宠物狗的管理问题吵了起来 , 后来更发生推搡 , 林先生一气之下 , 随手拿起副食品店里的一个笼屉向王女士扔去 , 笼屉刚好打到王女士的面部 , 王女士当场鲜血直流 , 坐地不起 。
群众报警后 , 林先生在原地等待警方前来处置 。 警察到达现场后 , 将林先生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 王女士则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 。 经鉴定 , 王女士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 王女士的面部留下疤痕 。 事发后 , 林先生积极联系王女士 , 主动要求赔礼道歉和支付医疗费和赔偿金 。
王女士强烈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林先生的刑事责任 , 林先生因此被依法刑事拘留 。 经过多次努力 , 林先生取得了王女士的谅解 , 他向王女士支付了90000元赔偿金 , 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 。
最终法院基于林先生是初犯 , 具有认罪态度良好、符合原地等待型自首等从轻情节 ,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林先生有期徒刑7个月 , 缓刑一年 。

法治成都宠物犬打架秒变狗主人“互殴”,代价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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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杨
只因一场琐碎小事
却上升为两个成年人的口角和推搡
林先生最终却负上了刑事责任
有人认为 , 这样的惩罚是不是过于严格了?
事实上 , 林先生使用笼屉击打王女士面部的行为
造成王女士轻伤二级的损害结果
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 , 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显然 , 林先生的行为造成王女士轻伤的伤害结果 , 根据《刑法》的规定 , 林先生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林先生有哪些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首先 , 林先生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 。 林先生一向表现良好 , 没有其他犯罪前科 , 犯罪行为发生是法律意识淡薄 , 偶发所致 。
其次 , 林先生还符合原地等待型自首的情节 。 林先生在案发后时 , 在场群众打电话报警 , 林先生有条件逃离现场 , 但并未逃跑 , 而是原地等待公安机关 , 无任何拒捕行为 , 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 归案后 , 林先生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 , 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 , 交待自己的不良行为 , 林先生的行为就是法律所界定的原地等待抓捕型自首情节 。
原地等待型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 , 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 , 但没有逃离现场 , 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 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 供认犯罪事实的 。
此外 , 林先生还积极与被害人和解 ,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 案发后 , 林先生及其家属积极联系被害人积极家属 , 主动要求赔礼道歉和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和赔偿金 。 经过多次努力 , 林先生及其家属向对方支付90000元赔偿金后 , 已经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 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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