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成都宠物犬打架秒变狗主人“互殴”,代价太大了!(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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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 , 王女士是否也存在过错?
根据《成都市犬只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 犬只应拴(圈)养 , 不得进出公共场所 。
可见 , 受害人王女士未对其饲养的犬只进行栓养或圈养 , 任其进入公共区域 , 未尽到看管义务 , 已经影响到了他人的安全 。 鉴于本起故意伤害案的发生 , 受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 , 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 ”
因此 , 基于林先生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符合原地等待型自首、积极予以赔偿、被害人具有过错等多方面的原因 , 审理法院对林先生做出了较为有利的判决 , 最终林先生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 缓刑一年 , 林先生由此获得了人身自由 。
日常生活中 , 我们如何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
要控制自己的情绪 , 任何的一时冲动 , 都是情绪管理出了问题 , 这个事情导致两个成年人 , 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个面部留下疤痕 , 都是没有控制好情绪 , 在遇到纠纷时没有积极、冷静的寻求解决和处理办法 , 而是趁口舌之快所导致的 , 双方都应该对此事负责;
如果发生了类似林先生这种冲动行为 , 给受害人造成伤害 ,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自首 , 并积极寻求对方谅解 , 赔偿对方损失;
大家要严格看管好自己的宠物 , 严格遵守《成都市犬只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注意避免因自己违反条例饲养宠物而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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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刘金昌 主编:张娅
【法治成都宠物犬打架秒变狗主人“互殴”,代价太大了!】责任编辑:谭浩 编辑:盖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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