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卫所明代卫所的辖区属性及其管理权


【争鸣与商榷】
作者:彭勇(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近年来 , 明代卫所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 , 成为明清史研究的新热点 , 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人们对卫所属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 卫所不再仅仅被理解为单纯的军事组织 , 还兼具行政管理的职责 。 具体而言 , 卫所在很大程度上像府州县一样 , 是独立的管理系统 , 管辖卫所内的人口、土地、财政、司法、教育和民政等方面 , 加之卫所又呈现出与州县不同的特质 , 这对明清五百多年的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全方位的影响 , 所以值得研究的内容极其丰富(参见顾诚:《隐匿的疆土:卫所制度与明帝国》 , 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赵世瑜:《卫所军户制度与明代中国社会——社会史的视角》 ,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等等) 。

明代卫所明代卫所的辖区属性及其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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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鹏所城平面图 。
毫无疑问 , 近年学界对卫所的基本属性取得了越来越多的共识 , 如军户世袭、军民并立、互不统属等 , 但对卫所系统的独立性在定量、定性方面的认知还存在明显差异 , 这势必影响到对卫所基本属性及其运行的理解 , 影响到对诸多具体问题的判断 。 笔者认为 , 虽然明代卫所的类型多、分布广 , 但作为系统性的制度设计 , 卫所的基本属性应具有普遍原则 。 因卫所具有独立完整的管理权 , 将其视为传统意义上的辖区 , 要比视为现代意义上的政区更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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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清苑县志》(影印天一阁藏本)关于大宁都司与府县的关系记载 。
卫所属性的判定与辖地面积大小、划界清晰与否无关
学界对卫所属性理解的主要分歧之一是 , 卫所是否具有普遍的“政区”性质 , 而判断其政区性质的标准 , 是否可以用、如何用诸如卫所管辖面积(屯田数量)的大小、划界清晰与否 , 以及是否切割州县等指标来判断 。 有学者沿用传统历史地理学的观点 , 将卫所分为实土卫所、准实土卫所和非实土卫所 , 认为“沿海卫所的小地盘、防区和屯田区 , 皆不足以支撑它成为与州县相当的行政地理‘单元’ , 基本上不具备‘实土’特征”(李新峰:《明代卫所政区研究》 ,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 , 第61页) 。 对上述观点 , 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 , 因为《明史·地理志》使用“实土”卫所一词 , 只是借用了南朝“实土郡县”的概念 , 将防区内没有州县的卫所称为“有实土” 。 用有没有实土和“实土性”来分析明代卫所的“政区”属性 , 是对“实土”概念的误解(傅祥林:《“实土卫所”含义探析》 , 《丙申舆地新论——2016年中国历史地理学术研讨会文集》 ,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 , 第400—40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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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田骆氏锦衣卫家族宗谱 。
确实 , 早在20世纪30年代 , 谭其骧在《释明代都司卫所制度》中就提出:“置卫所以统辖军伍 , 设都司以掌一方兵政 , 其初本与地方区划不相关 。 洪武初或罢废边境州县 , 即以州县之任责诸都司卫所;后复循此例 , 置都司卫所于未尝设州县之地 , 于是此种都司卫所遂兼理军民政 , 而成为地方区划矣 。 ”(《长水集》〔上册〕 , 人民出版社1987年 , 第150页)这句话被后人广为征引 , 以证明实土卫所的政区属性 。 然而 , 他后来对“非实土卫所”的解释却长期为人忽视:“《明史·地理志》将卫所分成实土、非实土两种 , 实际所谓实土卫所 , 指的是设置于不设州县处的卫所 , 无实土卫所则指设于有州县处 。 前者因无州县 , 故即称其地为某某卫、某某所 , 后者即以某州某县称其地 , 因其地极大多数土地人口皆属于某州某县也 。 但有一小部分土地人口是属于卫所的……并非真正无土 。 ”(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 , 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 , 书前影印插图)在这里 , 谭先生的解释已非常清楚 , 实土与非实土之别在于是否当地设有州县 , 并不是有没有土地以及面积的大小 , 事实上明代的内地卫所、沿海卫所以及在京卫所(在内卫所) , 也都是有屯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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