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卫所明代卫所的辖区属性及其管理权( 四 )


明朝存在二百七十多年 , 随着时代的发展 , 明初的规定到中后期有了新的变化 , 卫所军政与州县民政两大系统也从彼此独立运行 , 到出现了统一的呼声和迹象 , 这一方面来自中央派出的巡抚、总督和科道官 , 他们的权力都可兼及军、民两大系统;另一方面是现实的需要 , 民政权力不断渗透到军事系统中 。 当然 , 直到明末民政也没有取代军政 , 军政系统的独立辖区和管辖权大部分还在 。
综上 , 有明一代因为军、民两大管理系统的并存 , 各有各的组织架构 , 各有各的管辖权 , 形成了独立的辖区 。 在不设司府州县的边疆地区 , 卫所拥有高度独立的管辖权 。 在内地卫所、沿海卫所与府州县交叉错置的地区 , 实际形成了军政并存的“自然境” , 比如“河南自然境”包括了河南布政司和河南都司的区域 , 山西“自然境”包括了山西布政司、山西都司和山西行都司的区域 。 明代的卫所与司府州县一样 , 具有“地理单位”的性质 , 只不过 , 司府州县是传统的典型政区 , 卫所则具备了行政区划的“必要条件” 。 值得注意的是 , 我们却不能以现代行政区划的概念或指标来衡量卫所管理体系 , 因为它是古代中国在边疆治理时带有明显的变通性、过渡性或灵活性的管理形态 。 鉴于明代边地卫所具有比较强的政区性质 , 而内地卫所同样拥有独立的管辖权却不可以现代政区的标准去衡量 , 所以可称卫所为“地理单位” , 而从整体上严谨地表述明代卫所的管辖权属性 , 称卫所地理单位为“辖区”而不是“政区”更为恰当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明代州县军户的制度设计与群体身份变迁研究”〔18BZS065〕的阶段性成果)
【明代卫所明代卫所的辖区属性及其管理权】《光明日报》( 2020年05月18日 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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