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盘点】民法典时代,夫妻财产归属将有这些新变化...( 二 )
3.李女士在婚前买了一只股票 。 婚后 , 她一直有买入卖出的操作 。 离婚时 , 该股票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将被分割 , 因为买卖股票属于投资活动 。
4.孙先生在婚前买了一只股票 , 然后转头就把这事给忘了 , 婚后也没有任何买卖操作 。 离婚时 , 该股票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 , 因为孙先生在婚后没有对该股票进行过任何投资活动 。
3、人身损害所得赔偿或补偿均为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1063条规定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 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根据现行婚姻法 , 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 明确属于个人财产 , 另一方不得染指 , 但对于其他赔偿或补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则没有明确规定 , 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
比如残疾赔偿金 , 现行的司法实践认为 , 残疾赔偿金系赔偿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 , 一方在婚姻期间丧失劳动能力 , 造成婚姻期间夫妻收入的减少 , 而残疾赔偿金具有填补该损失的作用 , 故残疾赔偿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
而民法典草案明确将夫妻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 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原来争议较大的人身损害费用 , 都列为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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