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青岛新闻中心|案例说法: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荣成市人民医院赔偿患者二十余万元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案例说法:诊疗过程存在过错 , 荣成市人民医院赔偿患者二十余万元
汪某因查体发现食管肿瘤到荣成市人民医院治疗 , 诊断为食管癌并进行了中段食管癌切除术、食管胃右胸顶吻合术 。 术后八天 , 荣成市人民医院给汪某进行消化道造影诊断为 , 未见吻合口瘘 。 但此后汪某一直发烧 , 面对家属询问 , 荣成市人民医院多次表示汪某的症状原因不明 。 后汪某转至青岛市市立医院后诊断为手术后食管胃瘘、化脓性胸膜炎、食管恶性肿瘤史 。 又经过几次住院治疗后 , 汪某不幸死亡 。 汪某家属以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 , 向法院起诉 , 请求判令荣成市人民医院赔偿共计588924.93元 。 经过一审、二审 , 最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荣成市人民医院赔偿209469.11元 。
法制青岛新闻中心|案例说法: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荣成市人民医院赔偿患者二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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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8日 , 汪某因查体发现食管肿瘤到荣成市人民医院治疗 , 诊断为食管癌 。 2012年5月26日 , 被告为汪某进行了中段食管癌切除术、食管胃右胸顶吻合术 , 共住院31天 , 支付医疗费64322.15元 。 术后八天 , 被告给汪某进行消化道造影诊断为 , 未见吻合口瘘 。 但此后汪某一直发烧 , 为了给其退烧 , 被告过量给其注射盐酸氨溴索 , 但汪某的体温在停药后又开始发烧并且体温最高时达近39度 。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方的医生询问原因 , 被告均表示汪某的症状原因不明 。 原告提出转院 , 被告在出院情况中载明汪某进食正常 , 无吞咽困难 , 无明显反流症状等 。
2012年6月18日 , 汪某转至青岛市市立医院后 , 市立医院诊断为手术后食管胃瘘、化脓性胸膜炎、食管恶性肿瘤史 , 住院11天 。 2012年6月30日 , 汪某再次被送至荣成市上庄中心卫生院 , 住院38天 , 诊断为右侧胸腔积液脓胸、气管食道瘘 。 2012年8月7日 , 汪某至青岛市市立医院住院治疗126天 , 经诊断为食管恶性肿瘤史、胸腔积液脓胸、手术后胃瘘 。 2013年3月29日 , 汪某在家中死亡 。
死者家属以荣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 , 于2013年8月2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起诉 , 请求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 , 共计588924.93元 。
荣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侵权法的规定 ,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据此规定 ,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 由患者承担 , 只有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 , 才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本案中 , 患者汪某因查体发现食管肿瘤到被告处行全麻下经腹及右胸行食管癌根治、食管胃胸顶部吻合术 , 后被诊断为吻合口瘘 , 虽经抢救治疗 , 但无果 , 后汪某死亡 。 被告荣成市人民医院对汪某的诊疗行为经原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 其鉴定意见为:荣成市人民医院对汪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 虽然被告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 , 但没有提供反驳的证据 , 故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 因死者汪某本身患有恶性肿瘤难以治愈 , 故虽然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有过错 , 结合本案案情 , 荣成市人民法院认为 , 荣成市人民医院过错参与度应为40%为宜 。 据此 , 被告荣成市人民医院对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依法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合计赔偿235569.97元 。
一审判决后 , 荣成市人民医院不服判决 , 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 , 食管癌手术后发生吻合口瘘是常见且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 其对汪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无法确认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汪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上诉人不应承担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汪某原发病为食道癌 , 治疗该××的费用不应由上诉人赔偿;原审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因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损失 , 均无合理依据 。 请求撤销原判 , 依法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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