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丈夫瞒着妻子给第三者转账500多万,一审判决只需返还40万余元,二审反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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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来源网络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 家住广州的袁佩 , 丈夫事业有成 , 子女在国外上学 , 可她却高兴不起来 。 她说 , 怎么也没想到 , 丈夫竟然在外面有婚外情 , 私生女都15岁了 。
更让她不能接受的是 , 丈夫瞒着她向对方转款五百多万 。 袁佩一怒诉至法院 。 广州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 结果来了个大反转 。
看微信才知他出轨 , 转出五百多万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 , 家住广州某高档小区的袁佩上世纪八十年代和丈夫郑楠结婚 , 育有一子一女 。 丈夫经营着两家公司 , 一家人可以说是衣食无忧 。 孩子长期在国外上学 , 她也经常出国陪孩子 , 一去就是几个月 。 这原本是个令人羡慕的家庭 。
袁佩称 , 2019年1月 , 她无意间发现丈夫与肖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 发现二人之间很可能存在暧昧关系 。 当时肖珊催郑楠购买205万元的手表 。
她追问之下 , 丈夫承认了与肖珊之间的婚外男女朋友关系 , 并承认其多年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赠与肖珊大量款项 , 共计五百多万元 , 用于购买房子、车位、商铺等 。
丈夫瞒着自己转出去这么多钱 , 袁佩怎么也不能答应 。 她说 , 肖珊明知郑楠为有妇之夫 , 因贪图不劳而获而维持违法的关系 , 其所获财产基本都用于个人奢靡的生活中 。 袁佩于是诉至法院 , 要求肖珊返还 。
“这是给女儿的抚养费 , 不能退”
肖珊比袁佩小12岁 。 对于袁佩的诉请 , 肖珊也不答应 。 她称 , 2004年 , 她和郑楠就有了孩子 , 郑楠的父母等家人也都知悉 , 女儿百日宴、节假日等 , 郑楠也会带着家人一同庆祝、吃饭 , 还有拍照留念 , 来往频繁 。 袁佩不可能不知道她与郑楠的关系 , 其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
肖珊称 ,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 女儿学费一年至少7万 , 加上舞蹈培训班、补课等 , 开销在逐年递增 。 据其所知 , 郑楠仅名下房产等就价值过亿 , 袁佩与郑楠的子女在国外留学 , 花费巨大 , 也没有给郑楠经济造成压力 。 而自己的女儿并未享受与婚生子女在国外学习、生活的同等待遇 。
肖珊认为 , 郑楠所转款项绝大部分是给女儿的抚养费等 , 并不是赠与 。 因此不同意袁佩的诉讼请求 。 此外 , 肖珊质疑 , 袁佩与郑楠达成一致 , 要求她返还款项 , 此行为是袁佩将郑楠在过错责任中抽离 , 全数购房款返还将免除郑楠责任 , 使他在该事件中未付出任何代价 。
一审:转款无需返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虽肖珊多次参与郑楠及其家人的聚会 , 但无证据证明郑楠及其家人将此事告知袁佩 。 假设袁佩知道 , 但却对郑楠持续转款的行为不加以制止 , 与生活常理不符 。 肖珊抗辩袁佩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采纳 。
关于郑楠转账给肖珊的行为定性及是否要返还的问题 , 法院认为 , 郑楠在女儿出生之后的转款行为 , 从2008年至2018年十年间转款 , 转款金额两个账户超过200笔 。 父或母对子女有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 从郑楠长期的转款行为未受到袁佩干预可推断 , 说明郑楠向肖珊转款的行为并未影响袁佩及婚生子女维持原有生活水平 。 进而判定郑楠转款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行为与郑楠收入相匹配 , 与婚生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水平相当 。
郑楠转款行为为负担非婚生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行为 , 肖珊无需返还上述款项 。 至于郑楠未经袁佩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支付非婚生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侵害袁佩的财产权益 , 袁佩可在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向郑楠提出主张 。
但郑楠曾支付一笔81万余元的商铺首付款 , 属于投资行为 , 已超过了生活所需 , 属于郑楠对肖珊的赠与行为 , 应返还属于袁佩的部分 。 于是判决肖珊返还袁佩40万余元 。
二审:
赠与违法有违公序良俗 , 要全部返还
袁佩不服提起上诉 。 她称 , 郑楠并不富裕 , 并非一审法院或肖珊所述资产雄厚 , 郑楠经营的一家公司已负巨额债务 。 二审中 , 肖珊还称 , 所谓205万的手表一事 , 是因为她无意中发现郑楠给另一个情人购买房产而作出的试探 , 事后发现二人已经同居多年 , 并育有一子 。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 , 郑楠未经妻子袁佩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肖珊 , 侵犯了袁佩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 。 由于赠与行为与抚养费问题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 故抚养费不应在本案处理 。 肖珊如果认为郑楠需要支付其女儿相关抚养费 , 可以另案提起诉讼解决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 在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 , 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 而非按份共有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 夫妻双方均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 任一方无法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 , 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 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 , 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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