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安华农险锦州支公司违法遭罚 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三 )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事实确认书
(2)现场勘验笔录
(3)安华农险锦州中支出具的《关于黑山职场的情况说明》
(4)安华农险黑山支公司职场租赁协议(复印件)
(5)安华农险锦州中支在新职场违法营业情况说明及业务明细表
(6)安华农险黑山支公司与辽宁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签署的代理合同(复印件)
(7)安华农险锦州中支与总公司、省公司公文往来以及工作联系函(截屏打印件)
(8)安华农险辽宁分公司关于王震等聘任(解聘)职务的通知(复印件)
(9)安华农险锦州中支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10)安华农险锦州中支营业执照(复印件)
(11)王震身份证(复印件)
(12)调查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警告;
(二)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 , 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0年5月7日
(责任编辑:李显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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