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安华农险锦州支公司违法遭罚 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 ,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撤销任职资格 。
以下为原文:
锦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锦银保监罚决字〔2020〕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典逸心洲3-102号和3-103号
主要负责人:王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 我分局对你单位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变更所属黑山支公司营业场所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 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经查明 , 你单位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变更所属黑山支公司营业场所 。
安华农险锦州中支所属黑山支公司原职场租赁协议到期后 , 于2019年5月18日—2019年7月17日期间 , 与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共用办公职场 , 进行出单等业务操作 。 构成未经监管机构批准变更所属黑山支公司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事实确认书
(2)现场勘验笔录
(3)安华农险锦州中支出具的《关于黑山职场的情况说明》
(4)安华农险黑山支公司职场租赁协议(复印件)
(5)安华农险锦州中支在新职场违法营业情况说明及业务明细表
(6)安华农险黑山支公司与辽宁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签署的代理合同(复印件)
(7)安华农险锦州中支与总公司、省公司公文往来以及工作联系函(截屏打印件)
(8)安华农险锦州中支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9)安华农险锦州中支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调查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 , 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0年5月7日
锦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锦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震
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六段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703197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 我分局对你未经监管机构批准 , 同意变更所属黑山支公司营业场所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 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经查明 , 你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监管机构批准 , 同意变更所属黑山支公司营业场所 。
安华农险锦州中支所属黑山支公司原职场租赁协议到期后 , 于2019年5月18日—2019年7月17日期间 , 与联邦大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共用办公职场 , 进行出单等业务操作 。 你作为锦州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 , 构成未经监管机构批准 , 同意变更所属黑山支公司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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