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互助从“要不要”到“怎么管”,关于网络互助的七个终极讨论( 二 )
历史上的三次讨论分别有其特殊的背景和标志事件:
第一次的触发事件是夸克联盟做了涉车的互助业务 , 引发了监管对财险主体业务监管逻辑的忧虑;
第二次是资本潮 , 互助平台数量大爆发 , 引发了监管关于对象规模化和可控性的焦虑;
第三次是巨头入场 , 引发了保险与互助的运营逻辑和主体关系的争议 。
现在是第四次讨论 , 其主要动因是各大互联网平台几乎都做了互助业务 , 存量及预期会员规模也以亿计量 , 互助的存在成为客观事实 , 其社会正面作用已经被正视 , 风险暴露相对充分 , 监管对象也发生了本质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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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强监管还是弱监管
业务特点和天然属性决定走向强监管
创新永远是前置于监管措施的 , 中国经济的活力也来源于对创新业务的包容性 ,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一以贯之的传统 , 创业者需要自行把握规则突破的尺度、节奏 , 当然也赌上违法违规的风险 。 同样作为创业者 , 我最大的心得就是“初衷是否持正” , 这需要对商业逻辑和本质的深刻理解 , 同时也需要有对监管环境包容度的准确感知 。
过去的5年多来 , 监管面临的核心问题是监管对象的权属问题 , 因为互助既具备“类保险”的属性 , 同时也具备慈善定义的“互益组织”属性 , 因此应该归位于保险监管还是民政监管是最初的课题 。 ?
“网络互助在现有监管框架内不是保险 , 但其模式符合保险原理” , 这是我一贯的观点 , “现在不是保险 , 但最终将与保险融合”也是对互助模式发展的终极结论 , 我想这个看法在社会各界已经存在基本的共识 , 因此未来的互助归属于金融监管体系应该不再有大的争议 。
实际上在过去的5年 , 民政监管几乎从未触碰过互助的议题(但是对个人大病筹款监管责无旁贷) , 而彼时的保监会则一直采取窗口指导的形式确保对互助业务风险进行了解和掌控 。
归属金融监管后面临的第二个课题是强监管或是弱监管 , 强监管就是由银保监会直接发牌准入 , 弱监管由各地方金融局具体管理 。
我的意见是应该推动强监管:
第一是由网络互助的业务特点决定的 , 基本上都是会员遍布全国 , 地方金融局处理跨区域业务监管时常力有不逮;
第二是网络互助的天然属性决定的 , 它与保险业务的交织、融合以及演化将越来越深入 , 统一的监管政策、执行标准、信息掌控无论是对于业务规范还是创新扶植都有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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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urance Today-
互助与保险的关系
降成本、促创新、提效率 , 互助可赋能保险
关于互助模式的社会意义已经在各方的报告和白皮书中有了充分的阐释 , 因此本文不再赘述 。 重点来谈一下网络互助对保险业的影响 , 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 。
首先 , 互助将会降低保障型产品的成本 。 这是由于互助会员牺牲了刚性赔付承诺保证、互联网平台放弃了渠道利益、创业公司更低成本的高效运营、风险投资补贴启动期运营成本四个主要因素共同促成的 。 因此主流的大病互助产品 , 其附加管理费一般不超过10% , 而商业保险难以达到 。
这对传统保险业有两方面影响:
一是因为成本优势 , 它对消费性保险存在着冲击的可能 , 但同时会扩大整体的覆盖;
二是由于它的自身缺陷给商业保险留存了升级空间 , 成为保险业务的教育工具和前置补充 。
从实践来看 , 第二点作用已经有突出的显现 。 各大互联网平台上线互助的主要初衷也都是聚合私域流量池 , 将来为多种保险产品销售做好铺垫 , 因此它的助推作用远大于替代作用 。
其次 , 互助可以成为保障产品创新的试验田 。 此处以新浪新冠病毒互助计划为例 , 在缺乏风险经验基础情况下 , 保险公司被勒令不得推出以新冠肺炎为单一责任的保险产品 。
而互助则不同 , 它可以在会员达成试错共识的情况下 , 结成风险防御的共同体 。 具体举例说明在初始会员讨论后达成的互助形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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