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检察7亿天猫积分背后的诈骗案( 三 )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类的案件 , 单纯的侵财案件是否构成犯罪 , 一般以是否达到法定的犯罪数额为立案标准 , 就诈骗罪而言 , 普通诈骗在江苏的立案标准为6000元 ,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则为3000元 , 也就是说犯罪的数额低于上述标准是不构成诈骗罪的 , 只有诈骗数额高于等于上述标准才立案追诉刑责 。 ”申莲凤表示 。 对于本案的既遂标准 , 被告人骗取的积分转换为现金 , 进入其控制的天猫店铺账户 , 即为犯罪的既遂 。 之后 , 每个被告人根据刷单量分配赃款 , 应为对赃款的处理行为 , 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均为犯罪既遂 。
无独有偶 , 利用电商平台交易规则漏洞非法牟利的并不只有陆建华等人 , 因利用京东商城给好评就能获得“京豆”的漏洞 , 另一案件中的邓罗洋用他人身份证购买了30多家钻石级客户 , 先是虚构交易 , 然后给出“好评” , 在十个月内骗取了京东给付的价值800余万元的京豆 。 最后 , 邓罗洋因诈骗罪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 , 罚金1.1万元 。
“但与该案行为构成诈骗不同 , 网络的虚假交易行为确实存在着灰色地带 。 ”申莲凤介绍 , 比如我们熟知刷单刷信誉的行为均是虚假交易 , 但针对这些灰色地带的立法基本是一片空白 。 申莲凤建议 , 应当加快探索建立专业化办案机制 , 加强诉讼证据支持力度 , 同时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 , 加强互联网犯罪的理论研讨 , 促进相关刑事立法 。
【临安检察7亿天猫积分背后的诈骗案】2017年4月1日 ,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 陆建华等8人通过实施虚构会员身份、生日信息、商品信息、交易过程等大量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 骗取“天猫商城”的积分 , 数额特别巨大 , 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 , 判处陆建华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二年零六个月不等 , 并处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 目前本案已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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