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舟:中国的无限责任制

维舟:中国的无限责任制
如今的社会生活中 , 每个人大概都会不时看到各种“有限责任公司”的标识 , 可“有限责任”这四个字究竟何指?只怕多数人都不明了 。 不仅如此 , 在中国人的观念里 , 其实向来是一种“无限责任制” , 这一文化心理影响之深远 , 至今不曾消泯 。传统时代的中国是一个家族纽带支配的熟人社会 , 即便是陌生人之间 , 都会设法建立起某种“虚拟血缘关系”或“拟亲属关系” , 哪怕是在现代的生意场合初次见面 , 仿佛叫声“哥”、“姐” , 就能把关系拉近三分 。 在这样的社会中 , 人与人之间处于一种紧密的彼此连带的关系之中 , 难以摆脱对他人的责任——就像无论你的父母做了什么 , 他们都仍是你的父母 。在大部分社会 , 血亲复仇之所以是刻不容缓的责任 , 就是基于这种无限责任的逻辑:不论如何 , 你有义务为亲人复仇 , 而如果你的亲人做了错事 , 你也就自然有可能被连累而成为他人复仇的对象 。 古人所谓“株连九族” , 其背后的逻辑就是每个人都对最密切的亲友负有无限责任 。在这种社会形态下 , 除了脱离宗法社会的游民 , 都是家族纽带支配了社会关系和财产 , 其结果是家庭和血缘关系自然地融入商业实践中 , 因为商业实践毕竟也只是社会运作的一部分 , 自不能例外 。按科大卫在《近代中国商业的发展》中所说的 , “人们一般认为 , 像中国这样在庇护关系下运作的企业 , 没有采取有限责任的必要性” 。 传统中国的企业组织不是独资就是合伙 , 而不像西欧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面向整个社会(那意味着陌生的公众与个人)募集资本;这带来的弊病就是社会资金难以累积与集聚 , 而且 , 合伙制和个人业主制的所有者通常要对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 。经济史已清楚地表明这一点:有限责任是现代大企业兴起的重要因素 。 在这种制度下 , 投资人只以自己投入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这就确保了他不至于一次投资失误而倾家荡产 , 给了投资人第二、第三次再起的机会 , 个人可以受到保护 , 而且有限责任制必然伴随着社会信用制度的发展 。布罗代尔和韦伯的研究已表明 , 有两套自成体系的商业运作体系:其一是家族企业、私人网络与传统的会计方式 , 其二则是股份制、有限责任与成本会计的体系 。 后者实际上是从西方的“陌生人社会”中生发出来的现代制度 , 换言之 , “有限责任”一词的背后 , 便已潜在地包含着以个人为社会基本单位的设想 , 其责任、契约、信用 , 都是基于陌生个人之间社会交往这一假设之上的 。 维舟:中国的无限责任制
这与当下中国社会有什么关系呢?有很大关系 。虽然中国谋求实现现代化已有一个半世纪的历程 , 但不能不说 , 在许多层面 , 我们并未领会现代化的精神 。 “有限责任”为何重要?因为这是一个现代社会在运作中发展信用制度、给予专业团体和个人保护的基石——在一个复杂分工的社会中 , 每个专业人士都只能负担有限责任 , 这是发展专业能力和工具理性的起点和必然结果 。这乍听起来有些抽象 , 那这么解释吧:在明清时代 , 即便是广州十三行富甲天下的买办 , 也承受不起所从事的商业领域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 因为那时按照惯例 , 他们负有无限责任 , 一旦有任何亏损 , 他们哪怕倾家荡产也要赔起来;而这种风险又是不可预见的 , 任何这类亏损累积起来 , 总不免导致其经营恶化 。 这也是为什么很少有中国的传统大企业能一直不断壮大的原因之一 。不仅是商业领域 , 此种观念实际上渗透进社会的诸多领域 。 中国传统观念情胜于理、道德重于法律 , 而“情”与“道德” , 都很难在技术上界定一个“有限”的尺度 , 所谓“好人做到底”、“送佛送到西天” , 都强调道德的无限性 。国人自古所期望的“圣人” , 常是一个道德完备、而在权力和责任上均为无限的人物 。 这导致了一种格外不幸的现象 , 即国人常对某人寄予无限期望 , 而另一些时候又将所有责任和罪恶都推到某人头上 。 明末辽东的第一次宁远大战中 , 清兵猛攻 , 眼见城破在即 , 城内百姓大骂袁崇焕害人;而当清兵退后 , 便即大哭拜谢 , 视为救世主一般 。 这种情绪反应的两极化 , 正是无限责任的产物 , 人们常常很难辩证而冷静地看待一个人在事件中的作用:他只应对他所承担的那部分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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