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话史权力的真香定律:土司继承权谁说了算?朝廷与地方的权力博弈


土司制度是中国西南地区历史研究中无法跳过的一个话题 。 土司又称土官、土酋 , 是中国古代边疆地区的一种官职 , 所以它和我们现在吃的吐司不是一回事 。
“土司”一职位 , 是从元朝的时候开始设立 , 初衷是为了方便管理西南边疆地区 , 由少数民族地区的头目管理其势力范围 。 在明清时期的土司社会中 , 位于金字塔顶端的土司群体拥有辖区内政治、军事、经济的绝对权力 , 类似于当地的土皇帝 。
为了让土司社会能够稳定并且顺利延续 , 朝廷订立了土司制度 , 让土司具有统治土民的合法性 。 从原则上来说 , “土司”是一种世袭的官职 。 为了便于管理 , 中央朝廷对“土司”的继承做出了很多具体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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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政策开始实施之时 , 地方势力为保护自己在当地的权威 , 经常会不按规定来进行承袭 , 无形之中与朝廷形成对抗 。 而朝廷为了维护尊严 , 也会用自己的手段将土司承袭扳回正轨 。
为何很多土司不按照中央的规定进行承袭?原因其实很简单 , 因为“土司”一职的承袭 , 事关权力的归属 。 对于下一任“土司”由谁说了算 , 就关乎到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博弈 。
为此 , 朝廷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 以保障土司承袭在合理合法的环境下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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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的实质
为了对边疆民族地区实施有效统治,历代王朝先后执行过“边郡制度”、“羁縻制度”和“土司制度” 。 三大制度在时间序列上前后承接,具体的法律和法规也互有区别,但法理依据却一脉相承,其实质都是要贯彻“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多民族国家治国理念 。
土司制度虽然发端于元朝,但确立土司制度并不意味着对“边郡制度”和“羁縻制度”的否定,反而是系统地消化吸收了“边郡制度”和“羁縻制度”的精华,同时又面对国内局势的需要而做出的创新 。
元朝统一全国后,有鉴于统辖区域的无比辽阔,朝廷对地方难以实施直接监控,不得不统一改为稳定的常设机构,这就是史称的“行省制度” 。 而土司区大致分属于湖广、云南、四川三大行省,以及康藏地区 。 各行省的首脑都由蒙古王公和“色目”人贵族充任 。
行省之下的“府”、“县”建制则可以兼用“汉人”,六品以下的官员才启用当地各民族首领世袭充任,这样的少数民族首领出任朝廷官员后,统称为“蛮夷官”或者“土官” 。 只有这部分人才是后世所称的土司,而省、府、县的官员就实质而言,都属于后世所称的“流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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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一意义而言,土司制度从一开始就始终坚持“土流并用”、“土流兼用”,足以标志着土司制度下设置的各级土司,都是朝廷命官,同时也是当地的世袭贵族,其贵族身份也都是由朝廷依法认定的 。
因而,从朝廷的角度看,他们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官;从任职地区的民众出发,他们则是世袭的统治者,自然也是当地的“土司” 。
靠贵族的出生血统,获得任职资格,在出生地世袭任职,代表朝廷统揽全权,是土司制度的一个根本性的特点,其任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与中央朝廷始终保持一致 。
土司制度的特点正在于,按制度设置的机构,“土司”在身份上都是朝廷命官,其差异仅在于他们可以世袭任职,可以在出生地任职,这也正好是土司制度的实质性特点之一 。
此外 , 土司制度的任职资格与贵族世袭可以互通,土司的合法继承人也和内地的贵族子弟一样,必须接受儒学教育,或进国子监,或近地方儒学就读,在元明清三朝都有定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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