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个人消费贷最高20万( 三 )


在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时 ,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自主风控的原则审慎开展业务 , 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 。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 独立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 , 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选择合作机构 , 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同时要求银行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 , 并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 。
六、《办法》如何体现服务实体经济的思路?
互联网贷款不仅有利于银行提升金融科技水平 , 促进其转型发展 , 也有利于更好更便捷地满足居民合理消费需求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 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 , 可以服务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 , 其普惠金融特性较为突出 。 为此 , 《办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 不设行政许可 , 商业银行均可按照《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 另一方面 , 在强化风险管理、加强监管的同时 , 对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及期限作了相应灵活处理 , 有助于确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的连续性 , 提升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主信用贷款的占比 , 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关键期可以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
七、《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哪些要求?
《办法》以互联网贷款开展中消费者保护的痛点、难点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 针对互联网贷款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数据保护不到位、清收管理不规范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 《办法》在多个章节全面提出消费者保护要求 。 一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 , 将消费者保护嵌入互联网贷款业务全流程管理 , 做到卖者尽责 。 二是围绕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 , 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要求 , 特别对取得借款人风险数据授权时进行了具体规定 。 三是要求商业银行落实向借款人的充分信息披露义务 , 应充分披露贷款主体、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等信息 , 切实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 四是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与有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合作 。
八、《办法》是否限制地方性商业银行跨区展业?
地方法人银行应当坚守发展定位 , 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主要服务当地客户 。 考虑到各家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性较大 , 《办法》暂未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进行限制 , 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控能力审慎开展此类业务 , 并确保有效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 同时 , 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等提出进一步审慎性监管要求 。
部分无实体经营网点 , 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不受《办法》关于跨区经营的限制 。
九、《办法》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为尽可能地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和保护客户权益 , 《办法》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 , 设置2年过渡期 。 《办法》实施之日起 , 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规定 。 过渡期结束后 , 商业银行存量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规定 。
为强化现有存量业务的规范 , 《办法》规定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 , 商业银行应当将业务规划、风险管控措施、存量业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报告监管机构 。 监管机构在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估时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 应当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 商业银行存量业务需要整改的 , 应对照《办法》制定相应的过渡期整改计划与上述报告同步报告监管机构 , 由监管机构监督其有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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