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监护人;茜茜;被害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问题黑龙江女童被虐打 施暴方或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二 )


问题四:父母对孩子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虐待儿童?
于寒律师:实际上不光是父母虐待孩子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凡是对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超强度体力劳动、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的,都属于虐待行为 。
【虐待;监护人;茜茜;被害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问题黑龙江女童被虐打 施暴方或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虐待行为与偶尔的打骂和偶尔的体罚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界限,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 。
问题五:面对父母的虐待,未成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
于寒律师: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的生活经验和社会经验极度缺乏,如果我们一味地要求未成年人自身如何保护好自己,未免有些强人所难了 。所以,我们整个社会都应当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保护,包括我们的学校,我们的医院,我们的社区、村镇集体,甚至包括我们每个公民,如果发现有虐待儿童的事情,一定要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或妇联报告 。这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上的关怀,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明确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
实际上,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1年就颁布实施了,并在2006年和2012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从立法层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可以说比较充分了,但是这种类似虐待被监护人的事情为什么仍然屡禁不止?
从传统上来讲,我国古代的文化理念当中,存在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家长权威”的思想,而且影响较为根深蒂固,从我们的执法角度来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理念也难以完全消除,故而很多人甚至包括少部分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还多多少少存在“家长打孩子是教育手段,是家务事”的理念 。因此我们的基层执法机关和妇联的工作人员也一定要对类似的事情重视起来,千万不要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置,因为这是对我们民族我们国家下一代的保护 。
问题六:关于类似的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的案件,还有哪些救济手段?
于寒律师:《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都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
因此,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特定主体的申请而撤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这里的“特定主体”是指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
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将指定新的监护人 。法院根据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
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配套制度的缺失,居委会等相关单位担任监护人往往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因此,如果必须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法院通常会尽可能在孩子的亲属当中选择合适的监护人 。
文/王静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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