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整个劳动法律制度的核心 。我国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由《劳动法》和为数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中吸收了不少原有规定的内容 。1994年的《劳动法》仅仅用了二十个条文规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 而这次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则有八章九十八条 , 比原有规定更加充实 。对比新旧劳动合同法律规定 , 我们可以很明显地发现《劳动合同法》中的亮点 , 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法》拓宽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也要适用本法 。同时 , 还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另外 ,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专门用两节共十六个条文对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也作出了规定 , 填补了原有规定的空白 。《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劳动法律制度的不足 , 但新规定还不够彻底 , 因为还有大量的“劳务关系”以及自由职业者并未纳入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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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法》突出强调工会的地位和作用 , 强化了工会的职能 。该法总则部分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 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正在转变劳动法的调整方式 , 不再把劳动合同问题看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问题 , 政府也开始谋求在三方机制中对劳动合同进行监管 , 工会在劳动合同问题中也有了越来越响亮的声音 。另外 , 《劳动合同法》非常重视工会在集体协商、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中的作用 , 赋予了其更多的参与和监督权 。例如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赋予了工会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 有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些都是《劳动合同法》中的进步 。不过 , 考虑到我国工会制度改革的滞后 , 对这种进步的意义还不可高估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义务缺乏劳动者和工会有效的制约 , 集体协商机制也没有比较完善的操作机制 , 实行起来难度还是会很大 。
3、用人单位的义务更多、更细、更重 。首先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义务更多了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新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定义务 , 并且规定在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方面的劳动规章的制定、修改应当通过民主程序来进行 。这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劳动合同法》中还可以见到大量的用人单位的新增义务 , 例如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的义务(第七条)书面订立、变更劳动合同的义务(第十条、第三十五条)试用期工资保障义务(第二十一条)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地域约束义务(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文本的保存义务(第五十条)等等 。
其次 , 与以往相比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更细了 。例如在竞业禁止方面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对竞业禁止的人员、范围、地域、期限和违约责任都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 进一步限制了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肆意限制劳动者自由的行为 。类似的还有不少内容都进一步细化了用人单位的义务 , 例如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面义务的规定 , 第四十六至第四十八条中对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方面的规定等等 。
再次 , 从总体上看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更重了 。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 , 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点体现得非常明显 。例如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二倍的工资”是以往的劳动法律规定当中所没有的 。又如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四条连续规定了三个连带责任 , 都同用人单位有关 , 这也是以往的劳动法律制度中所没有明确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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