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严禁“商改住”!珠海商办类建设项目不得有“卧室”“客厅”描述
南方网讯 严禁“商改住” , 珠海有了新规 。 南方+采访人员从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获悉 , 《关于加强珠海市商办类建设项目全链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正式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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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从土地出让、方案审查、房屋测绘和产权登记、监督检查等全链条环节着手 , 加强珠海商办类建设项目的管理 。
根据区域存量 , 合理策划项目规模
根据《意见》 , 商办类建设项目指商业、商务类建设项目 , 以及综合楼中的商业、商务办公部分 , 不含酒店、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设项目 。
《意见》指出 , 今后珠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 , 应对各区商办类建设项目总量进行评估 , 根据区域内现有商办类建设项目存量 , 合理策划商办类建设项目规模 。
商办类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 ,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 , 不得擅自改变 。
不得出现“公寓”“卧室”“客厅”等住宅类功能描述
建筑设计方面 , 《意见》对商办类建设项目提出了较多要求 , 明确其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诸如“公寓”“卧室”“客厅”等住宅类功能描述 , 建筑平面形体应规整 , 不得采用类似普通住宅、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 。
其中 , 商业用途建设项目 , 除影院等特殊用途空间外 , 分割单元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米的 , 建筑层高不得大于4.5米;大于150平方米的 , 建筑层高不得大于6米 。 对于包含有商业功能的综合楼 , 商业用房原则上应在裙房内集中布置;确需设置在塔楼的 , 应以层为基本分割单元 。
办公用途建设项目 , 普通办公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间 , 酒店式办公分割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大于75平方米/间 , 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 , 按约定执行;普通办公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4.5米;酒店式办公建筑主体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3~3.9米 。
此外 , 《意见》还明确商业建筑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卫生间、茶水间、阳台(含露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原则上应集中设置(首层商铺除外) 。 普通办公应按层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茶水间 , 应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 , 不得设置居住空间及为居住配套的设施 。 商办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备注“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图纸进行施工 , 严禁改造为‘类住宅’ 。 ”等要求 。
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配套设施
《意见》称 , 建设单位及中介机构的预(销)售资料 , 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合法测绘成果相符 。 用以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测量报告应与规划条件核实的测绘成果相符 , 不相符的不得作为产权登记依据 。
商办类建设项目登记的基本单元应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 应以固定实体墙(含附属门窗)作为分隔界线 , 不应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形式对商办类建设项目进行分割和销售 。
为做好监督检查 , 《意见》明确 , 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办类建设项目前 , 应在销售现场入口显眼位置公示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向购房人明示房屋的规划用途、主要规划指标等情况 , 购房人应严格按照规划用途经营使用 ,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违规加建 。
经举报或检查 , 有异常情况的 , 或测绘机构在测绘过程中发现以下异常情况的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停止办理规划许可、设计变更、规划条件核实、房屋测绘、产权登记等后续各项手续 。
具体包括现场情况与规划许可图纸不符的 , 弄虚作假 , 涉嫌商办类改“类住宅”的;现场分割单元面积与规划许可内容有明显不符的;现场擅自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及燃气等管道的 , 违规增设结构梁、结构楼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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