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东方快评丨拒绝加班判赔公司1.8万 紧急任务也要有标准



『员工』东方快评丨拒绝加班判赔公司1.8万 紧急任务也要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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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东方快评丨拒绝加班判赔公司1.8万 紧急任务也要有标准】

4月29日 , 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了2019年劳动争议五起典型案例 , 其中一起案例引发网友热议 。 扬州某公司员工王某和李某 , 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 , 否则公司将违约 。 两人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 , 导致公司赔偿12万元 。 公司将其告上法庭 , 两人被判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 , 也就是18000元 。 法官表示:员工有权拒绝加班 , 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 。
法官的说法来自《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 , 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 需要紧急处理的 。 但是 , 这必须和第四十一条结合起来 。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也就是说 , 企业可以因为需要紧急处理的任务而突破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间 , 但必须是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前提下 。 协商的目的一是尊重员工的劳动权 , 二是明确什么是紧急任务 , 存在不存在可替代性和非常态性 。
在本案中 , 两员工以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为要挟 , 是道德问题 。 从人之常情来说 , 在企业遇到困难时 , 员工有义务有责任伸出援助之手;从利益关联出发 , 企业好了 , 员工收入才稳定甚至收入提高 。 但是 , 企业加班任务 , 如果没有与工会和员工协商 , 员工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过错 。
进一步说 , 既然企业不打算与两个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 说明在检验岗位上并非离开这两名员工不行 , 或许还有其他检验工 , 或许企业已经招聘新人 , 但不管怎样 , 两员工拒绝加班 , 不是企业利益受损的唯一原因 。 再说了 , 从常理来看 , 既然拒绝加班 , 肯定做好了不再干的心理准备 , 否则即使把合同签下来 , 老板说不定还是找个理由把他们辞退了 , 可以说根本就没有必要用这种方法逼公司签合同 , 否则就是脑子有问题了 。
值得警惕的是 , 如果这个判例被众多企业跟着“抄作业” , 那么 , 企业就可以随时以“紧急处理”为由让员工无条件地加班 , 再也不用考虑所谓的合理安排人力和时间了 , 叫你加班就必须加班 , 否则就造成企业损失 , 你要赔上几个月甚至一年的工资 , 这让众多员工情何以堪?这让劳动法的尊严何以安放?
现在企业普遍经营困难 , 法院为企业护航 , 首先要为企业员工保驾 。 只有保障了员工的劳动权益 , 企业才能行稳致远 , 这个关系不能颠倒 。 *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 , 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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