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基督教徒或天主教徒怎样看待同性恋
圣经里没有任何确凿证据可以用来反对我们现在一般所说的同性恋者间的恋爱/婚姻/性行为。“同性恋”和所谓的“犯罪”这二者之间本来就没有直接关系:同性恋者间的恋爱不单因是“同性间的”就一定“有罪”,异性恋者间的恋爱也不单因是“异性间的”就一定“无罪”。
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包括美国在内,现在世界上支持同性恋者间的恋爱/婚姻的社会、基督教会都越来越多。而即便是西班牙、阿根廷、葡萄牙、巴西、卢森堡、爱尔兰、哥伦比亚等等这些国民中天主教徒占绝大多数的国家,恰恰也是走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列的国家。(天主教徒的信仰就也是“基督信仰”)我目前常在【(中国)同志基督徒网站.cn网站】http://www.tzjdt.cn/ 总结、更新各类相关信息,其内容可帮助回答这个问题。
另见我2014年时写的一个“长篇”分析:【“反同”基督徒的谎言:写在后面的“前言”】很久前就发现,虽然网上英文搜索可以查到很多“正面”帮助同志基督徒解读圣经的网站信息,但国内中文搜索的话除了个别网站能提供少量类似信息,其他大量的都是“反同”的圣经解读。作为一个不受英语语言问题限制的同志基督徒,我觉得自己有责任通过对英语/汉语相关信息的查读,也提供出一份中文的资料,帮助国内(对圣经有一定了解的)同志基督徒至少更全面的了解相关信息,不至于只能了解到“随处可见的”的“反同”宣传。不过由于自己的一些个人问题,总觉得写资料的事情可以拖拖再说。直到最近阅读苹果公司CEO(Tim Cook)出柜的新闻报道,很受启发,终于决定动笔,也贡献出我自己的一份微小的力量。
应该说,我所遇到的“反同”的基督徒们也为我这份资料提供了很多素材,甚至就在我刚发布这系列文字时候,本地的基督徒团契QQ群的“反同”管理员就把我踢出,生怕让更多人对“反同”的圣经解读有所“挑战”。其实我写这份资料,更多的是想强调一些“白纸黑字的”事实以及一些明显的推理逻辑,让想寻求真理/上帝的(同志)基督徒可以借着我所提供的事实“线索”自己去验证、思考。不管持不持“反同”(反对同性性行为/反对同性婚姻)的观点,都应该是基于“尽量全面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难道应该故意不理上帝让人们看见的事实而只能空等上帝的“其他启示”?)
这“相关信息”,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圣经本身。比如,只看“和合本”中文圣经(旧版)的话,不容易意识到圣经里(申命记、约伯记、列王纪)居然有对“男庙妓”的描述,而“和合本”中文圣经2010年修订版就修正了对应的翻译,并且该圣经至少通过互联网可以很方便的阅读到。不仅如此,至少自2010年起,网上也提供了工具可以很方便的查阅中文/英文圣经文字所对应的比如希伯来、古希腊语原文,“你”只需要懂中文或英文,几秒钟就可以查出对应的圣经原文单词在整本圣经哪些地方出现,并有参考释义。这样即便圣经不同版本翻译不同,“你”也很容易知道它们在圣经原文里是同一个单词。
问题在于,不论是圣经翻译的问题,还是有什么新的历史文献发现,“你”真的去寻求、了解这样的事实了吗?还是,只攥着恐怕“过了时的/谬误的”旧资料不愿面对?……
【“反同”基督徒的谎言:引子】里,耶稣说:“不跟我一起的,就是反对我;不与我一起收聚的,就是在拆散。”这里是在说,信耶稣/信魔鬼,没有“中间路线”;而在现代社会里,同性恋平等(婚姻)权益的相关问题也是一样,没有中间路线——消极的所谓“不参与”(即便嘴上说“中立”),实际造成的效果就是在维护“对同志平等权益的剥夺”。这就好比在近代历史上,在“奴隶争取自由”、“妇女争取平等投票权”等问题上故意置之不理(劝人不要参与“平权”的争取),实际造成的效果就是在维护“对奴隶、妇女平等权益的剥夺”。
“同性婚姻合法化”正确的话,“反同”基督徒们的“上帝反对现代社会里的同性婚姻”的观点必然就是错误,没有丝毫“真理”可言;认定圣经里没有任何地方反对现代社会里的一般的同性恋爱行为,自然就可以下结论:“反同”基督徒们所认定的“上帝反对任何同性性行为”的观点必然是“完全的谬误”,没有丝毫的正确性。这样的“完全对立的”两方面的观点,并不是什么可以混淆的中间路线。(难道既可信耶稣也可信魔鬼?难道可以“半罪人半义人”?)
颇为讽刺的是,“反同”基督徒们爱用比如“你怎么知道同性婚姻是绝对正确的/你怎么知道‘普通同性恋者能象异性恋一样恋爱’一定是真理”来作为自己(消极)“反同”的理由。这正如同当初那些从耶路撒冷下来的文士,用“不是耶稣,而是鬼王别西卜赶鬼”的质疑来给“自己不信靠耶稣”找借口。可同样的理由,也可以用到“反同”基督徒们自己身上。
里,耶稣反驳说:“我若靠着别西卜赶鬼,你们的子弟赶鬼又靠着谁呢?”同样道理,“反同”基督徒们自己的“反同观点”就能是“绝对正确”、“一定是真理”了吗?“反同”基督徒们自己为什么不因为“不能保证绝对正确”而放弃自己的比如“同性恋一般只能单身而不能追求同性婚姻”的观点呢?“反同”基督徒们自己为什么不因为“不能保证一定是真理”而放弃比如“因同志身份而剥夺同志基督徒领圣餐的权利”的做法呢?
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现在这个“反同”基督徒们连“埃博拉病毒”都要栽赃给同性恋/同性婚姻的年代里,不支持同性恋平权就是“反同”,没有“真正的”中间路线。
【“反同”基督徒的谎言1:“创世”故事决定了上帝反对同性恋?】对圣经《创世记》开篇的解读,“反同”基督徒们常用的一个逻辑就是:“同性恋”是因“罪的出现”而产生的,所以“同性恋/同性恋爱行为”就一定是“罪”。这个逻辑最大的问题在于,随“罪的出现”而产生的人类行为就都是上帝所反对的“罪”吗?
人类把罪引入以前,亚当和夏娃都是裸体的,而我们现在“日常要穿衣服”就是因罪而产生的后果之一,那是不是因此“我们日常穿衣”就成了上帝所反对的“罪”呢?或者说,“日常要穿衣服”这样的外在行为,显明了我们的“罪性”/“原罪”,因此,比如我们在家里要尽量如亚当/夏娃“当初”一样裸体,这样才是符合上帝心意的/符合上帝“设计要求”的?这样才能“帮助”我们尽量远离罪性?
人类把罪引入以前,亚当和夏娃恐怕左、右手不分惯用,那在罪的影响下,我们现在成了左/右撇子,于是神就会因此反对现在的左/右撇子吗?不“矫正”成比如“左、右双手不分惯用”的话,就是破坏上帝创立的“秩序”、就是违背神的“本意”、就是犯“罪”吗?
即便是现在人类的“独身(侍奉神)”,那也是随罪的出现而产生的后果,所以神就会仅仅因为“当初亚当和夏娃不独身”而要判定现在人类的独身(侍奉神)行为都是“罪”吗?……
显然,包括“同性恋/同性恋爱行为”在内的现代社会中各种人类行为都是在罪影响下的,而他们绝不可能仅仅因为“是罪影响的结果”、仅仅因为“当初亚当和夏娃没有这样做”就“顺理”都成了上帝所反对的“罪”。“反同”基督徒们不过是自己给上帝限定了所谓“上帝的本意”,画框框把上帝圈在“反同”基督徒们自己所定义的“秩序”里罢了。(好象“只有这样的秩序才是上帝所能掌控的”似的)
从另一方面来讲,现代社会中不论是“异性恋”还是“同性恋”,都绝不可能仅靠着刻板追求那“罪到来之前的”亚当/夏娃的行为(尽量裸体?尽量与异性恋爱?)而让自己“脱罪”。现代社会中的“同性恋”和“异性恋”的关系,并不是“罪性多”和“罪性少”的关系,而是“同为罪人”的关系。
【“反同”基督徒的谎言2:“独身”是上帝给每个同性恋的恩赐?】“独身”侍奉主,是上帝对某些基督徒特别的呼召、给某些基督徒所赋予的特别恩赐。这独身的恩赐,与“性取向”并无“直接联系”。而“反同”基督徒们则爱宣称:“独身”是神所“推荐”给一般同志基督徒的“唯一”道路;只要“你”去走“独身”这条路,将来神凭他的大能就“一定”可以让独身的“你”感到“完全满足”。
问题是,这独身的恩赐,是人凭着“刻意独身”就一定可以“赚”来的吗?又凭什么去宣扬说,一般同志基督徒只能“独身”呢?“创世”故事里亚当也并没有以“把神当自己的男朋友”来放弃自己的人类配偶,是“神自己的大能”不足以满足亚当吗?很明显的事实是,神自己也不能轻易替代人类的人类伴侣。当初与亚当这样的“异性恋男子”合适的人类配偶,就是夏娃这样的“异性恋女子”;而现在一般与同性恋男子/女子合适的人类配偶,则是对应的其他同性恋男子/女子。
异性恋基督徒可以选择单身侍主的同时,一般并没有被卫道士们剥夺结婚的权利;而大多数同性恋基督徒所面对的是“同性婚姻权利被剥夺”的现实,在这样的逼迫环境下“没的选”而单身不婚,和“异性恋基督徒那样受主的特别恩赐而自愿单身”,根本不是“同等环境下的”一回事。就好比,有人明明是被别人用刀捅死的,“反同”基督徒们却非要说成那人是自杀的、是神赋予了(其实恐怕并没有的)特别“恩赐”。
虽然现在所谓“矫正同性恋”的错误观念大都已被破除,但“反同”基督徒们仍爱用“伪科学”宣称什么比如“脑部的同性恋欲望与身体的同性恋行为直接相关,只要自己严格禁止同性恋爱行为,加上对上帝‘足够的’祷告,就终能基本消除同性恋的欲望而满足于单身侍主”。而这种说辞,显然不过是改头换面了的“旧”欺骗把戏罢了。(只不过把“矫正同性恋”换成了“满足于单身”)
某些同志基督徒当然有可能象那些独身侍主的异性恋基督徒那样受主的呼召、领受“独身”的特别恩赐。但绝不是“同性恋的性取向”就注定了同志基督徒一般“只能”独身。
【“反同”基督徒的谎言3:“同性恋”一词在(英文)圣经中一直都存在?】“反同”基督徒们声称因为英文圣经里对应明确使用了“同性恋”(homosexual)一词,所以圣经里一直都是在说:同性恋(“亲男色的”)不能承受神的国。事实是,(英文)圣经是直到接近20世纪中期,才在某一版本中开始引入“同性恋”(homosexual)一词的,虽然这个词至少早在19世纪就已经用在其他文献中。
“反同”基督徒们爱说,不能随便接受对圣经“新的”译读;传统的,比如“同性恋”这样的翻译才是更为可靠的。这话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就20世纪中期以前的“传统”而言,人们在圣经中并没有使用“同性恋”一词啊,在相关章节里“同性恋”这样的翻译本身在当时就是“新的”译读;若以“当时的传统翻译”为准,就不应该接受圣经相关章节里“同性恋”这样“新的”翻译喽?……
有圣经开始使用所谓“同性恋”的翻译,主要是因其对应的古希腊文单词可以拆分为“男性-床”,而这个“床”含有“交媾”之意,所以合起来引申为“同性恋”的意思。且不说从“男性-床”到“同性恋”还有很大的“距离”需要跨越,这种“翻译逻辑”很明显的一个不合理之处就是泛指“同性恋”而不特指“男同性恋”——女同性恋怎么会被“男性-床”这个词包括进来呢?而 “单词拆分法”这种翻译方法本身也未必可靠,就好比中文里表示国家的“葡萄牙”一词,如果拆分为“葡萄-牙”这样去理解将会完全偏离原意。更为可靠的验证方法是看这个古希腊文单词在早期基督徒文献里是怎么使用的。在至今所发现的文献中,相对释义比较明显的“例句”是用这个古希腊文单词来描述当时的“娈童”行为,比如成年男性对儿童男(庙)妓的性剥削。这个在圣经中翻译为所谓“亲男色的/同性恋/homosexual”的古希腊文单词在某些早期文献里甚至被用来描述男性对女性所实施的(性侵)罪行。(肛交?性暴力?)
不难发现,现在圣经里“亲男色的/同性恋/homosexual”所对应的古希腊文圣经原文,既和“女同性恋”毫无直接联系,也很难代表当今“男同性恋”的含义;其完全有可能是在表示“利用暴力、权势、金钱诱骗等手段进行的性剥削”之意。
【“反同”基督徒的谎言4:圣经中的所谓“同性性行为”与“异教崇拜”毫无关系?】“反同”基督徒们爱把单独拿出来作为上帝反对(任何)同性性行为的“铁证”。我们不妨多看几句: 这里26节的“因此”(包括)指明了是在讲前文所提的“异教崇拜”的事情,而(男性)同性性行为恰恰就是当时异教崇拜者的典型行为。
从旧约时代到新约时代,异教崇拜的同性性行为与“性取向”没有直接联系。其相关的崇拜行为一般是男子通过与男祭司或男庙妓发生性行为“贡献精种”,以此获得异教所崇拜偶像的赐福。尤其旧约中,“庙妓”一词多次被提到(取自“和合本”2010年修订版中文圣经,其对庙妓的译法和现代常用的英文圣经比如NIV版“基本”一致):……
这里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旧约中里的记载比如:这里的男庙妓也是跟异教崇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他们的来源应就是“耶和华在以色列人面前所赶出的外邦人—如‘迦南地’的人”的恶俗。再看看里怎么说的: 这样说来,利未记18章接下来所提的“男人与男人苟合/同寝”(包括20章13节)很有可能指的就是(包括“摩洛”在内的)源自外邦人的异教崇拜相关的事情:(这里“可憎恶的”一词在原文中也与前面提及的列王纪里用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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