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普法』无业者盗窃犯罪 触犯刑法身陷囹圄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犯盗窃罪应该判处何种刑罚、何种情况下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呢?

『灵寿普法』无业者盗窃犯罪 触犯刑法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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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某和王某二人系无业游民 , 平日里游手好闲 , 只顾玩乐 。 为尽快发财 , 二人产生了盗窃他人的想法 。 2015年7月1日上午 , 李某、王某二人合伙在当地乡镇某化妆品店里盗窃田某0PPO白色手机一部 , 价值1190元 。 初次盗窃得手尝到甜头后 , 李某和王某二人打算故技重施 , 二人于同年9月28日中午 , 在另一乡镇某村一窗帘店里盗窃张某魅族MX5白色手机一部和现金230元 , 手机价值1615元 。 案发之后 , 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并退还所盗窃田某的手机一部、赔偿张某手机款2000元 , 得到了两位被害人谅解 。 【案件处理】
经查明 , 被告人李某在1999年曾因犯盗窃罪 , 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公诉机关依法以盗窃罪度对二人提起公诉 , 当地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 【小编评析】
【『灵寿普法』无业者盗窃犯罪 触犯刑法身陷囹圄】本案中 , 被告人李、王二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公民财物 , 数额较大 , 犯罪事实清楚 , 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 且系共同犯罪 。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且被告人李某、王某退还赃物 , 赔偿被害人损失 , 得到被害人谅解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 当地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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