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和法制分析
秦朝法律和法制分析——《中国文明的反思》节选蕭建生西周武王统一中国后 , 坚持“民为邦本”和“贵德保民”的政治原则 , 很少采用夏商以来的严刑苛法 , 主要是用礼乐规范人们的行为 , 对人权采取了一系列保护的措施 。 所以在西周社会 , 国人有言论、思想和集会自由 , 有参政议政之权 , 甚至在司法判决中 , 也有权发表意见 。可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 , 完全抛弃了西周文明、人道的统治方式 , 而专以强权和暴力进行野蛮统治 , 对人民进行政治高压和严密控制 , 以此强迫人民成为无智、无欲的驯服工具 , 使秦朝的人权遭到严重的摧残 。 秦朝长期实行军事管制 , 滥施刑罚 , 伤天害理 , 其人权记录是中国历史上人权记录最坏的朝代之一 。第一 , 秦朝恢复了商朝“罪人以族”的野蛮法律 。一人犯罪 , 株连亲族 , 商朝这条野蛮的法律 , 在西周时就已经废除 , 直到战国时代中原各国还是坚持一人犯罪一人当 , 不得株连无辜 。 但商鞅在秦国变法时 , 又将商朝这条野蛮的法律搬出来施行 , 建立了“什五连坐”制度 。 《唐六典》说:“商鞅传法经 , 改法为律以相秦 , 增相坐之法 , 造三族之诛 , 加车裂镬烹之刑”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 , 不仅没有废除商鞅的残酷刑法 , 反而变本加厉地在全国推行 。 秦朝法律规定了族刑连坐、军事连坐、邻里连坐等严厉的连带责任制度 , 不仅使“群臣人人自危” , 而且犯罪者日众一日 , 以致“刑者相伴于道 , 而死人日成积于市”(《史记》) , 给广大群众带来深重灾难 。 在秦朝 , 一人犯罪而全家抄斩 , 最轻者也要被罚为官府奴隶 。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对此有明确的记载 。这条残酷的法律究竟害死了多少秦朝的百姓 , 史无记载 。 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 , 商鞅和李斯这两个“罪人以族”这条野蛮法律的制定者和推行者 , 最后全部死于这条法律 。 商鞅后来被车裂 , 秦惠王并“灭商君全家 。 ”商鞅临死时叹息:“嗟乎!为法之弊 , 一至此哉”(《史记》) 。 还有李斯后来被赵高诬告“谋反” , 结果 , “具斯五刑 , 论腰斩咸阳市” , 并“夷三族 。 ”更可悲的是 , 秦始皇制定和推行这条法律 , 结果使自己的后代也死于非命 。 《史记》记载 , 秦二世元年(前209年) , 胡亥初登皇位 , 担心诸公子与他争权 , 于是听从赵高建议 , 罗织罪名 , 牵连众多无辜 , 最后将十二公子戮死于咸阳市 , 将六公子、十公主处以磔刑(分裂剁碎肢体) , 并逼迫公子将闾兄弟三人拔剑自杀 。第二 , 秦朝制定了思想、言论犯罪的法律 , 剥夺了人民思想、言论自由的权力 。西周至春秋战国时代 , 人民的思想、言论、集会以及结社都是非常自由的 , 也可以批评国君 。 西周王室还主动就国家大事征询国人的意见 。 可是 , 商鞅在秦国变法后 , 就开始对言论治罪 。 太子说了一些对新法不满的话 , 商鞅就对太子的师傅处以重刑 。 对人民议论政治 , 商鞅一概治罪 , 并连坐一族之人 , 令人民钳口结舌 。 当时秦国隐士赵良对商鞅说:“千羊之皮 , 不如一狐之掖;千人之诺诺 , 不如一士之谔谔 。 武王谔谔以昌 , 殷纣墨墨而亡”(《史记》) 。 劝告商鞅要虚心听取不同的意见和批评 , 不要用残暴手段对待不同意见的人 , 否则会招致灭亡 。 可是商鞅不接受赵良的劝告 , 最终被车裂 。秦朝统一中国后 , 不但没有改变商鞅以言治罪的法律 , 反而制定了更多的法律 , 来镇压不同意见的人 , 其手段之残忍 , 世所罕见 。 对人权的摧残 , 无以复加 。 根据怀效锋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的介绍 , 秦始皇制定的以言治罪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以古非今与挟书罪 。秦始皇不行分封而行郡县 , 使人民丧失了地方自治下的自由 , 所以当时的儒家知识分子对此极为不满 , 他们引证《诗》、《书》、百家语 , 以古非今 , 纷纷批评秦始皇专制 。 本来人们对一种制度的改变有意见是正常的 , 作为统治者应该认真倾听人民的批评意见 , 可是李斯却不能容忍人民的批评 , 他要秦始皇焚毁《诗》、《书》、百家语 , 消灭私学 。 秦始皇接受李斯的建议 , 于是在《焚书令》中规定:“史官非《秦纪》皆烧之 , 非博士官所职 , 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 , 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 , 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 , 若欲学法令以吏为师 。 ”于是发生了焚书事件 。秦始皇用法令的形式规定 ,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 以古非今者族” , 就是说只要用以往的事例 , 或者民间各家学说议论现时政策、制度者 , 便构成以古非今罪 , 就要被处以弃市和族刑连坐的重刑 , 如所管官吏知情不纠举 , 与犯者处以同罪 。 这就是以法律的手段来行文化专制主义 , 毁灭文化 , 钳制舆论 , 严厉打击不同意见的人 , 以巩固其专制统治 。 当时到底烧了多少书 , 史籍没有具体的记载 , 但从秦始皇如此严厉的命令来看 , 全国的书籍应该基本上被烧毁 , 这不仅使中国文化遭到一场浩劫 , 而且使人民思想和言论自由的权力彻底丧失 。危害专制集权的诽谤妖言罪 。《史记》记载 , 刘邦攻进咸阳后 , 对关中父老说:“父老苦秦苛法久矣 , 诽谤者族 , 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邵曰“秦禁民聚证” , 禁止人民议论政治 , 诽谤皇帝 。 凡触犯者按律对诽谤者实行族诛 。 秦始皇35年 , 即焚书的第二年 , 侯生、卢生议论秦始皇独断专行:“专用狱吏” , “乐以刑杀为威” , “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 。 他们认为秦始皇刚愎自用 , 贪于权势 , 不可为其效忠 , 于是二人悄悄逃亡 。秦始皇对此勃然大怒 , 即以卢生等“今乃诽谤我 , 以重吾不德也” , “或为妖言以乱黔首” , 于是逮捕儒生和方士460多人 , 全部坑杀于咸阳 。 事前公子扶苏曾力阻秦始皇坑杀儒生 , 他上谏说;“天下初定 , 远方黔首未集 。 诸生皆诵法孔子 , 今上皆重法绳之 , 臣恐天下不安 , 唯上察之” 。 但秦始皇不但不听扶苏的劝告 , 反而把扶苏赶到边关去防守长城 。 焚书坑儒是秦始皇以言治罪和用残暴手段摧残人权的重大事件 , 对中国古代文化和对言论自由的环境都是毁灭性的破坏 。秦始皇36年 , 有陨石落于东郡 , 有人将一谶语刻于石上:“始皇帝死而地分 。 ”秦始皇闻讯派御史前往查问 , 然终无结果 , 于是将附近的居民全部诛杀 , 燔销其石而了事 。 这在中国首开以思想、言论、文字定罪的先例 , 对后世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 。非宜所言与妄言罪 。“非宜所言”罪出现在秦二世胡亥统治时期 。 当时陈胜、吴广农民起义发生 , 二世召集博士诸儒生询问此事 , “或言反 , 或言盗” , 凡言反者均以“非宜所言”罪下狱处死(《史记》) 。 所谓非宜所言罪 , 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而获罪 , 但哪句话该说 , 哪句话不该说 ,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 这就为统治者随意给人定罪以制裁具有异端思想和言论的人大开了方便之门 。 还有妄言罪 , 就是说了反对秦朝的话 。 史载秦始皇游会稽 , 渡浙江 , 项梁与项籍俱观之 。 项籍说:“彼可取而代之 。 ”项梁慌忙掩其口说:“毋妄言 , 族矣”(《史记》) 。 也就是犯了“妄言”罪者 , 不仅本人要被处死 , 还要株连家族连坐受死 。泄露皇帝行踪罪 。秦朝法律规定 , 秦始皇的行踪是国家的最高机密 。 凡有泄露者 , 一律处死 。 《史记》说:“行所幸 , 有言其处者 , 罪死 。 ”一次 , 秦始皇行幸于梁山宫 , 从山上望见丞相之车骑甚众 , 很不高兴 。 事后 , 一位随他行幸的侍从将此事告知于丞相 , 丞相于是减少了车骑 。 秦始皇为此大怒 , 为了惩罚泄语者 , 竟将当时在场的人全部诛杀 。 “自此后 , 莫知行之所在 。 ”第三 , 秦朝重刑轻罪 , 以极其残酷的刑法残害人的身体 。重刑轻罪就是对轻罪之人施以重刑 。 秦朝奉行重刑主义的方针 , 用严刑峻法来镇压不满秦朝统治的人 , 以阻止臣下侵犯君上 。 所以秦朝刑罚制度异常残酷 。 刑讯逼供非常普遍 。 死刑中有凿颠(凿头顶)、抽胁(抽肋骨)、镬烹(锅煮)、枭首、弃市、腰斩、车裂、定杀、戮、具五刑、囊扑等残酷刑罚 。 定杀首次见诸《睡虎地秦墓竹简》 , 其方法就是将罪人投入水中或者活埋致死 。 具五刑 , 就是对那些要遭到灭三族的罪人 , 先用黥刑(脸上刺字) , 劓刑(割掉鼻子)、再斩左右趾 , 然后笞杖死(用竹板打死)、枭其首(把人头砍下后再悬挂起来)、再剁成肉酱 。 如有诽谤诅咒者 , 还要先割掉舌头 。 李斯具五刑 , 就是被此种刑法处死的 。 囊扑 , 是秦孝公时出现的 , 就是将那些要处以死刑的人 , 装入囊袋 , 然后扑打而致死 。看了秦朝的刑法 , 真不知道生活在秦朝的中国人民到底是生活在人世 , 还是生活在地狱里 。 这样的世界还能叫做人的世界吗?可是秦朝的皇帝就是要用这样的残酷的手段 , 来对付他的人民 。 《史记》记载 , 当时有个范阳令 , 就是一个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 , 他“杀人之父 , 孤人之子 , 断人之足 , 黥人之首 , 不可胜数” , 真是无恶不作 。 以致于整个秦朝“蒙罪者众 , 刑戮相望于道 , 而天下苦之”(《史记》) 。 秦朝监狱遍布国中 。除了以上死刑之外 , 秦朝还有肉刑、劳役刑、流刑、耻辱刑、财产刑、连坐刑等等 , 其中具体的条文有上百种之多 。 如肉刑 , 就是黥刑(脸上刺字)、劓刑(割掉鼻子)、刖刑(割掉膝盖骨)、宫刑(割掉男人生殖器、女人则幽闭) , 等等 。第四 , 秦朝法律限制人身自由 。在西周和春秋时代 , 人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和国籍 。 如前635年 , 晋文公因勤王有功 , 周襄王赐给晋阳樊等四邑之地 。 不料樊人不服于晋 。 晋文公为了表明服人以德 , “乃出其民”(《左传•僖25年》) , 让他们统统离开阳樊 , 回到周王室的领地去 , 继续保留周的国籍 。 像这样由人民自愿选择居住地和国籍的事情 , 当时有不少 。 统治者一般都加以尊重 。春秋战国时代 , 中国人的人身得到了空前的自由 , 人们可以随意迁徙 , 可以干自己喜欢的事情 。 正因为这样 , 春秋战国时代才出现了空前繁荣的景象 。 可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 , 继续实行商鞅变法时制定的“什伍连坐”法 , 老百姓实行名籍(户籍)制度 , 人人都要把自己的姓名、年龄、土地等等进行登记 , 以便官府随时查验 , 对官府征发徭役和赋税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 老百姓平常不准外出 , 外出必须向里正或者亭长请假报告 , 并且得到外出的通行证后 , 方可外出 , 否则 , 将被处以重刑 , 而且还要牵连一亭的人受到惩罚 。 老百姓生活在狭小的村子里 , 被牢牢地固定在土地上 , 与坐牢几乎没有区别 。秦朝建立的户籍制度 ,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取制度性措施对人民进行严密的控制 , 剥夺人民的自由 , 榨取人民的血汗 。 秦朝统治者为强化专制真是挖空了心思 , 绞尽了脑汁 。 这一制度以后为绝大多数朝代统治者所继承 , 以致于到了21世纪的今天 , 中国的农民还在为这一制度制造的城乡二元结构付出惨重的代价 , 以致于中国当代的领导人还在为消除这种不平等的现象费尽心血 , 但却收效甚微 。 几亿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已成为困扰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核心问题之一 , 也成为造成中国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 。 几千年的户籍制度 , 造成中国严重的农民问题 , 这一严重的后果在中国不知道要到何年何月才能真正得到解决 。 如果说秦始皇的杀戮还只是短期的灾难的话 , 那么 , 户籍制度与中央集权郡县制度这些制度性措施 , 才真正造成了中国绵延数千年的大灾难 。第五 , 秦朝横征暴敛 , 私有财产被掠夺 。秦朝统一后 , 虽然颁布了“使黔首自实田”的政策 , 为老百姓分配了一些土地 。 但这些土地老百姓没有所有权 , 只有使用权 。 土地是国有的 。 这与在春秋战国时代 , 中原各国都承认个人的土地私有权是有根本区别的 。 而且 , 秦始皇大大增加劳役和赋税的征发 。 《汉书•食货志》记载的情况是:征发的程度达到“力役三十倍于古 , 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 “见税什五” 。 农民收获的粮食有50%要缴纳赋税 。 这种横征暴敛的残酷性 , 表明秦朝时的中国农民所遭到的惨重剥削 , 以致于“衣牛马之衣 , 食犬彘(猪)之食” 。秦朝法律规定 , 不仅土地 , 而且山林、矿山、湖泊、水流等等资源 , 也全部收归国有 。 于是那些曾经在战国时拥有山林等等资源的人 , 他们的财产全部被政府剥夺 。秦朝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 。 法律规定 , 手工业由官营 , 如冶铁、煮盐、采矿、陶器、纺织等等 , 全部由国家垄断 。 《秦简•田律》规定 , 百姓也不能经商 , “不从令者有罪 。 ”同时 , 秦朝用强权和暴力大规模地剥夺战国时代大商人的资本和财产 , 把商人及其家属当成犯人一样发配到咸阳还有边境去做苦役 , 他们的财产被官府没收 。秦朝无视人民的生命财产权 , 大搞一平二调 , 让人民无偿从事各种兵役和劳役 , 政府不付给他们任何报酬 。 如不服从 , 就会遭到镇压 , 加上赋税沉重 , 以致饿殍遍野 , 人相食 。 《汉书》描写当时的情景是“男子力耕 , 不足粮饷;女子纺绩 , 不足衣服 。 竭天下之资财 , 以奉其政 , 犹未足以澹其欲也” , 以致“海内愁怨 , 遂用溃叛” , 终于爆发了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 , “天下云集而响应” , 秦王朝顿时土崩瓦解 。秦王朝用强大的军事力量建立的庞大帝国 , 在世界上仅仅只存在了14年 , 这绝不会是无缘无故的 。 这个野蛮王朝的灭亡过程 , 警示以后的历代统治者 , 不要以为自己是什么上天之子 , 人民都是草芥 , 如果无视人民的生命财产权利 , 肆意践踏人权 , 必将受到猛烈的报复而被人民埋葬 。蕭建生 , 历史学者 , 著有《中国文明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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