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 , 笔者实在做不到“我也不敢问 , 我也不敢说” , 禁不住要问:依前述法律原则适用限制 , 您充分说理 , 严格说明理由了吗?还要说 , 过错归责是一张皮 , 以公平原则之名判定10%责任是另一张皮 , 完全不搭 , “公平原则”有名无实 , 徒具其表 。
实际上 , 公平原则作为法律的基础性原理 , 其基本价值在医疗损害责任赔偿制度中已有充分体现:
(1)“举证之所在 , 败诉之所在” , 举证责任的分配 , 也是基于公平理念的权利义务的分配 。 从“医方举证”到现在“患方举证”及减轻患方举证责任的“推定过错” , 体现公平在不同时代的不同内涵 。 (《侵权责任法》第54、58条)
(2)“过失相抵”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26条)
(3)无法适用归责原则时 , 可根据实际情况 , 由双方分担损失 。 (《侵权责任法》第24条)[1] 。
这些立法上的安排即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 在具体司法中严格适用法律规则也是公平原则的运用 。 但现在医疗损害司法判决出现了一个不好的倾向 , 或出于对患方不幸的同情 , 或迫于考核信访的压力 , 动辄祭出公平原则这杆大旗 , 有意无意忽略说理过程 , 加重医方赔偿责任 , “和稀泥”了事 。 看似“快刀斩乱麻” , 实则“抽刀断水水更流” 。 这种判决 , 阉割了立法上的安排 , 医患权利义务界限不清 。
对患方而言 , 有一定赔偿“保底” , 诉讼起来自是“无后顾之忧” , 容易诱发诉讼 , 浪费司法资源 。 与医方 , 有过错要赔偿 , 无过错也可能赔偿 , 医疗行为预期效果未定 , 医者将无所适从 。
司法判决 , 不仅是具体权利义务的界定 , 更是一种社会价值引导 。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 , 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 ”
【#医学界智库#医者将无所适从,评论:以“公平”之名“和稀泥”】“公正司法 , 事关人民切身利益 , 事关社会公平正义 , 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 提高司法公信力 , 任重道远 。
参考资料
[1]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 ,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版 , 第121、124、125页 。
[2]参见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二版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版 , 第55页 。
来源:医学界智库
作者:李涛
校对:臧恒佳
责编:崔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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