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了

为了强化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意识 , 切实有效的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 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 近日 , 济南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的规定》《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 意见建议反馈时间截止为2020年4月30日 。
《规定》主要内容包含了参建各方负责人及关键岗位到岗履职、参与违法违规工程建设及肢解发包工程的查处、原材料进场检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施工图纸执行、检测机构质量行为、质量问题处理、工程验收环节质量管控中常见的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行政处理要求及发生质量事故的具体处理措施 。
据悉 , 《规定》的起草 , 主要是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部分常见严重违法违规现象行政处罚的处理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 规定了警示约谈、信用惩戒、市场清出等行政措施的处理要求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
此次《规定》在制定过程中 , 对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措施进行了补充 。 措施包括记录不良行为、对责任企业进行信用惩戒、媒体曝光、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建议相关单位更换相关责任人员、限制相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执业资格、对相关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重新复核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暂停营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清出济南市建筑市场等 。
如果有提出意见建议的公众 , 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 以便进一步联系 。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箱:sjwzac@jn.shandong.cn
电话及传真:0531-66605632
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擅自变更或不到岗履职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并约谈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 , 对相关单位实施信用惩戒;逾期不改的 , 停工整改;同一工程项目出现2次不到岗履职行为的 , 责令相应责任人员调离岗位 , 6个月内不得在本市担任相应同级岗位 。
二、组织或参与违法违规工程建设的:责令停工整改 , 约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对已施工部分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对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对施工、监理单位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处理 , 对相关责任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 。
三、建设单位将理应由总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停工整改 , 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对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理 。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开始公开征求意见了】四、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工整改 , 约谈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对已施工部分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取消工程评优资格;对施工、监理单位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处理 , 对相关责任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1年内不予批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同一工程项目发生上述情况2次及以上的 , 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质量人员 , 责令调离岗位 , 1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应工作 。
五、建筑原材料进场未经验收或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责令停工整改 , 约谈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并实施信用惩戒;不合格材料退场处理 , 已施工部位拆除重做或鉴定检测;原材料进场未经验收的 , 对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理 , 偷工减料或使用验收不合格材料的 , 对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理 , 对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施工、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处理;1年内不予批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质量人员 , 责令调离岗位 , 1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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