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疫情污名化中国,于法不容( 三 )


至于商业例外 , 在本案也不存在 。 虽然美国在外国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上奉行限制豁免主义 , 国家豁免仅适用于外国国家主权性的公行为 , 而不适用于商业性质或私人性质的政府交易行为 , 如果外国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或商业主体参与商业活动或交易 , 因该商业活动或交易产生的纠纷可能不能享受美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豁免 , 但是 , 在这两起案件中 , 被“指控”的中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政府行为无疑属于政府公共管理行为 , 没有任何商业属性 , 即使按照限制豁免主义 , 也完全适用国家豁免原则;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基础性的商业交易关系;中国政府的抗疫行为与美国法院也没有最低限度的联系 。 这些都不满足限制国家豁免权的商业例外的适用条件 。
关于侵权例外 , 如前所述 ,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方面 , 中国对美国没有实施任何国际不法行为 , 中国的防疫抗疫行为与美国因疫情大规模暴发可能遭受的损失之间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 何来“侵权”责任?
根据主权平等和国家豁免原则 , 对于任何以我国家或政府为被告的境外诉讼 , 我均应坚决反对 。
新冠病毒仍在全球肆虐 , 危机史无前例 。 病毒没有国界 , 疫情是人类共同的威胁 , 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 , 唯有团结合作 , 携手应对 , 才能战而胜之 。 将新冠肺炎疫情政治化、污名化 , 败坏国际合作氛围 , 滥诉诬告干扰抗疫大局 , 于法不容 , 是邪道 , 必须坚决遏制 。
【借疫情污名化中国,于法不容】(作者为法学博士、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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